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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场归谁?开发商业委会法庭交锋

2015-06-08 07:30   来源: 华西都市报   编辑: 许雯   责任编辑: 马兰

6月6日,红星苑小区门口张贴的文件。

6月2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案件:开发商状告业委会侵占停车位,业委会答辩完毕后,反告开发商非法占有。双方各执一词,法院经过审理,未当庭宣判。

该小区的停车位所有权究竟属于谁?双方都有何证据证明其属于自己?日前,华西都市报记者对争议点及争议双方进行了详细走访。

事件回顾

开发商和业委会都要求还车位

原告方是四川省一家事业单位。在6月2日的庭审现场,该单位代理人请求法院判令红星苑小区业委会归还位于该小区5栋及6栋负一层的停车位。前者有570平方米,后者约有630平方米。

与此同时,一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收取的泊车租金和利息40479.19元。

被告上法庭,业委会积极应诉的同时,在答辩最后意外地反告这家单位侵占了全体小区业主的权益,要求归还本属于全体业主的停车场,与已被开发商出售的一套管理用房。

红星苑小区位于成都市新南路,是个上世纪90年代开发的老小区。6月4日,记者看到,该案争议的焦点——地下停车场,就在进大门右拐不到50米的地方。

而小区业委会办公室位于大门正前方,由自行车库改建。

对话当事双方

业委会:开发商侵占停车位

“这个官司我们打定了,绝不退让。”小区业委会卞主任对停车位所有权的态度很坚决。

他介绍,红星苑小区于1997年5月竣工验收,2011年成立业委会。这10余年,物管方少有作为,“路上有个坑都没人填一下”,迫使他们不得不收回权限自己管理。结果才发现,当初规划建设图纸上,属于业主共有的“管理及辅助用房”中的129平方米管理用房,已被开发商出售,而同属于业主共有的“管理及辅助用房”中的停车位,也被开放商“使用了10多年,收益一分都没给业主”。

为了证实这个有570平米(包含配电房)大的停车位及已被出售的129平米的管理用房、60余平米的保安宿舍和一个9平米大的商店属于业主共同所有,卞主任出示了3样证据——配套设施缴费凭证、验收合格证、规划建设图。

他表示,配套设施缴费发票,证明全体业主当初交了配套费用,每个平方缴了537元——800元不等,整个小区总共缴了1720万元“配套费”。“我们的公摊面积很小,如果这1720万元‘配套费’不包含停车位,这笔钱就远远大于当时的市场价,”他强调,“所以,我们每家每户都是出了钱买这个停车位的”。

而验收合格证和规划图,卞主任认为,其上面标注的780平米“管理及辅助用房”,应该包含570平米的停车位(包含配电房)。“否则,129平米的管理用房、60多平米的保安宿舍和一个9平米的商店,加起来才多大?”

开发商:该停车位非公用面积

对于小区业委会的说法,该事业单位负责人毛熙元以及代理人邬永泽,均进行了反驳和说明。邬永泽说:“只能用事实和法理来说话。”

他介绍,红星苑小区占地14亩、建筑面积共3万余平米,是由该事业单位和成都市三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电公司)联合开发的商品房,双方各占50%的股份。

按照规划,红星苑5栋和6栋下面都有停车位(前者570平米、后者630平米),分两次报建,同时施工。房屋售完后办理财务结算时,该事业单位与三电公司约定地下停车位全部归该事业单位拥有,属于后者的建设费用由该事业单位出,并签下了停车位使用协议。

“整个小区共有8栋房屋,只有两个停车场,它的功能不只是为5栋和6栋服务,而是为整个小区服务,这足以证明5栋6栋下面的停车场所有权均属于开发商。”与此同时,他表示,根据“建设部建房【1995】517”号文件第九条“凡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面积部分”之规定,该停车场也应属于开发商。

目前,他们已将停车场的报建手续、验收手续以及与联建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提交给了法院。

而对于配套费和已出售的129平米管理用房的争议,邬永泽介绍,配套费指的是排污管网、公共道路、公共绿化、配电房以及照明动力用电线路和电视、电话线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费用。129平米的房屋,“图上标的的确是管理用房,但也不是物业管理用房,而是单位准备用于办公的房屋”。

目前,案件仍在审理当中。华西都市报记者刁明康摄影吕甲

原标题:小区停车场归谁?开发商业委会法庭交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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