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国各地非法集资案件频发,集资手段层出不穷,众多参与者蒙受重大经济损失。同时非法集资者聚敛资金后,往往转移挪用、肆意挥霍、携款潜逃,致使出资人血本无归甚至倾家荡产,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为依法防范和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社会秩序稳定,在全社会营造共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良好氛围,成都市不仅多方联动,调集多股力量严查严打各种涉嫌非法集资现象,更加大力度在全社会呼吁市民向非法集资说“不”,通过社区宣传、讲座等方式让市民增强“理性投资、风险自担”的理念,提高风险识别能力,自觉远离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为何有如此大的社会破坏力?什么是非法集资?它有哪些表现形式?……从今日起,本报将持续推出“拒绝高利诱惑 远离非法集资”专题报道,让广大人民群众全面认知非法集资、非法证券、非法保险的危害,并有效识别这些非法行为。
珍惜血汗钱 认清非法集资本质
随着互联网的兴起,现如今非法集资的“外衣”越来越丰富。但无论线上线下如何千变万化,非法集资的本质都是不变的。
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有哪些主要特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应当认定为非法集资:(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各种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或者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暴利诱惑须抵挡 常见手段要认清
要识别您是否中了非法集资的“圈套”其实并不难,以下几个就是最常见的非法集资手段。
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媒体上刊登专访文章或专题报道、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利用亲情诱骗。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一些参与人员,在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牢记非法集资犯罪主要领域和表现方式
近年来,各地出现大量以投资理财咨询为名从事各类金融业务活动的公司,如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常常打着“投资”、“理财”的旗号,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2014年,全国新发投资理财类案件1267起,同比上升616%,涉案金额547.93亿元,同比上升451%。此类机构多设在商业闹市区,多选择高档写字楼等,门面豪华,一般有工商登记的合法身份,其名称和业务与金融密切相关,普遍存在超范围经营、虚假宣传、违法违规发售理财产品等情况,对老百姓有很大的欺骗性。
为此,成都市处非办提醒广大公众,对以下情况要保持高度警惕:
1、明显超出公司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尤其是没有从事金融业务活动资格、频繁变换公司及投资项目名称的;
2、许诺超高收益率的;
3、以个人账户或现金收取资金、现场或即时交付本金即给予部分提成、分红、利息的;
4、在街头、超市、商场等人群流动、聚集场所摆摊、设点发放“理财产品”广告,尤其以老年人为主要招揽对象的;
5、在发放的宣传单上印制中央领导同志照片、所谓的领导讲话、重要会议文件内容,用以证明所推销的投资、理财项目受国家支持的;
6、怂恿群众将个人房产进行抵押,获取银行贷款后投资所谓“项目”或“理财产品”的;
7、招揽群众参加在宾馆、饭店、写字楼举行的“投资”推介会的;
8、通过群发短信、电话等通讯方式推销“投资项目”、“理财产品”的。
警惕风险和损失 参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第247号发布)相关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和损失将由自已承担。
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相关规定,单位和个人帮助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人吸收资金,从中收取代理费、管理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的,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田园)
原标题:自觉远离非法集资 理性拒绝高利诱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