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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速豪车碰瓷案开庭 涉案金额近20万

2015-06-12 07:27   来源: 成都商报   编辑: 申海娟   责任编辑: 马兰

庭审现场

 

核心提示

嘉陵警方和嘉陵检察院表示,虽然本案已经开庭,但曾遭遇高速“碰瓷”的受害者,仍可向南充嘉陵警方报案,希望能找到更多与本案有关的受害者。

2013年以来,沪蓉高速成南段大通路段附近,连续发生多起豪车碰瓷并用言语威逼敲诈钱财案件。南充嘉陵警方历时1年多,将该碰瓷团伙中5名主要成员抓获。警方当时通报称涉案金额达300余万。

昨日,这起案件在嘉陵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方以敲诈勒索罪对5名嫌疑人起诉,不过,由于只找到了18名受害人,检方起诉书中认定的金额只有17.65万。

嘉陵警方和检察院表示,如有遭遇高速“碰瓷”经历的车主,仍可向警方报案。

驾驶高档车,在多条高速公路碰瓷

昨日上午9点,5名嫌疑人被法警依次带进法庭。公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对吴某某、陈某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检方起诉书称,2013年7月开始,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柯某某(在逃)等人结成团伙,长期在四川省境内多条高速公路上以制造交通事故假象并言语威胁的“碰瓷”方式敲诈他人钱财。

起诉书中提到了几人的具体作案方式:由柯某某提供雷克萨斯车、捷豹车、宝马车各一辆,并事先弄坏车辆的左后视镜的弹簧,并弄上裂痕,同时购置哈飞路宝、飞度车各一辆用于望风。然后,由吴某某等人驾车在高速公路上寻找“碰瓷”目标,待选中目标车辆后,趁目标车辆变道时,吴某某驾车快速超车,当两车相距很近时,坐在后排的陈某某用事先准备的弹弓将橄榄弹向目标车辆的右后车门附近,发出类似于车辆碰撞、擦挂的声音,待目标车辆停车查看时,另外一名嫌疑人下车趁对方不注意时用砂纸将目标车辆磨花,然后指着自己车上事先已经被弄坏弹簧和弄上裂痕的左前方后视镜,说是被对方车子撞坏要求赔钱。如果有车主要求报警或报保险公司处理,吴某某就会装出很凶的样子恐吓对方,并拿出对讲机假装叫人帮忙,另外一人则假装和事佬,和对方商谈赔偿价钱,如果对方答应赔钱但身上钱不够,另外的嫌疑人就陪对方下高速取钱。“碰瓷”所得的钱财在除去当天开支之后,其中的40%由陈某某等人通过银行自助存取款机存入车主柯某某的账户,余下60%由吴某某等人按照比例分配。

查实碰瓷18起,确认涉案金额为17.65万元

昨日庭审中,公诉机关宣读完起诉书后,该案的涉案金额一度成为媒体讨论的焦点:因为根据嘉陵警方此前通报,本案涉案金额达300余万,为何检方起诉书上只认定了17.65万元?

根据检方指控,在2013年7月至2014年4月期间,该团伙共作案18起,除2014年1月16日因车主报警未敲诈成功外,其他17次作案共敲诈勒索钱财17.65万元。

昨日庭审上,当法官问被告人吴某某检方指控的作案细节和金额是否相符时,其一度沉默,后来说记不清楚。据悉,由于该案涉及被告人较多,庭审将持续两天。

承办该案的检察员程敏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目前只找到18名受害者,根据18名受害者的相关证据显示,涉案金额只有17.65万元。昨日,嘉陵区公安分局刑大民警叶钰著解释说,当初侦破此案后,警方曾从犯罪嫌疑人身上搜出一张银行卡,根据嫌疑人交代,该卡是他们用来向车主柯某某的账户存款的。而根据该银行卡的交易记录,3个月时间的交易金额有50余万,该团伙作案时间长达1年,警方推断其作案金额达300余万。

根据警方调查,被打掉的吴某某高速路“碰瓷”团伙,只是当时活跃在省内各大高速公路上的多个“碰瓷”团伙中的一个团伙,如何找到遭遇吴某某团伙“碰瓷”的受害者成了一大难题。据悉,在侦破该案时,警方只接到过3名受害者主动报案。

“他们主要是在以成都为中心300公里范围内的高速公路上作案,我们当时还跟各条高速公路沿途公安机关联系,希望能找到更多的受害者。”叶钰著告诉成都商报记者,经过走访调查,最终一共确认了18名受害者在高速路上曾遭遇吴某某团伙“碰瓷”。

对此,嘉陵警方和嘉陵检察院表示,虽然本案已经开庭,但曾遭遇高速“碰瓷”的受害者,仍可向南充嘉陵警方报案,希望能找到更多与本案有关的受害者。

法律解读

只要没过追诉期

发现新犯罪事实仍可追究责任

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成都市十佳公诉人、前成都市检察院检察官辛晓芸表示,“《刑法》对敲诈勒索罪涉案数额确定了三个阶梯。包括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则对应为三年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应每一阶梯,四川的标准则是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上和35万元以上。刑事案件对证据的要求极为严格,因此,刑事侦查过程中,确实需要普通公民特别是受害人的证据。结合此案,受害人如果站出来指证,对维护自身及公众合法权益以及进一步查明案件会有极大帮助。”因此,在这起案件中,如果查实的犯罪数额有300万,与目前查实的10多万,完全在两个量刑档,差别很大。

法院昨日已开庭审理了团伙高速路上“碰瓷”案。那么,是否意味着即使再有受害者站出来指证,也不会对案件产生影响?对此,辛晓芸表示,根据刑事诉讼制度设计,只要没过追诉期,一旦有新的犯罪证据,作案的人都会受到法律惩罚。

辛晓芸表示,案件已进入法院审理阶段,但在判决之前,如果查明新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可以追加起诉的方式,追究对方责任。即使案件已做出判决,但查明新的犯罪事实,则可以漏罪方式处理。

成都商报记者 王超 张柄尧

原标题:还有曾被他们碰瓷的吗? 快来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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