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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产子5日后离家 丈夫起诉索要抚养费

2015-07-06 15:20   来源: 四川新闻网   编辑: 余辰璐   责任编辑: 马兰

四川新闻网成都7月6日讯 夫妻离婚后一方不按时给付子女抚养费,子女可以向法院起诉,追索抚养费。但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拒不给付抚养费,子女能否起诉?近日,彭州法院审理了一起婚内抚养费纠纷案件,经审理,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要求其母亲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夫妻不睦 妻子产子5日后离子而去

2014年4月29日,刚到法定婚龄的梁女士与同村的付先生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因为家庭经济问题时常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14年8月8日,怀孕的梁女士住进彭州市人民医院产子,期间梁女士、付先生及双方家人再次为分娩及小孩抚养费用负担问题争执不下。2014年8月13日上午,已经产下一子付某某的梁女士独自离开医院回到娘家,付先生只好将儿子带回家抚养。

今年3月3日付先生以其儿子付某某的名义起诉致彭州市人民法院,要求梁女士承担付某某出生后已产生抚养费的一半,合计34422.30元。

妻子称探子受阻 法院认定不能免责

庭审过程中,付先生称在其独自抚养付某某的半年时间中,多次恳求梁女士回家抚养孩子,但是梁女士认为付先生态度不真诚,拒绝抚养付某也未支付抚养费。

梁女士则称自己多次主动去付先生家看望孩子,但付先生及家人阻挠其见孩子,导致自己想尽抚养义务而不能。

庭审中,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辩称意见,法院审理认为,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能探望子女的理由不构成免除抚养义务的条件,被告应当依法履行抚养义务,故对被告梁女士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被告承担一半抚养费

最终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定原告在由生父付先生独自抚养期间支出抚养费用共计21104.48元,应由被告依法承担二分之一的份额,即被告应分担抚养费10552.2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法院判决被告梁女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付某某抚养费10552.24元。

法官说法 《新婚姻法》解释明确婚内可追索抚养费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赋予了子女追索抚养费的权利。

但要求支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问题,过去一般发生在夫妻离婚时或者离婚后,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夫妻财产通常属于共同财产,能否要求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还存有一定争议。

2011年8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结束了这一争议,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解释明确了在夫妻未离婚的情况下,可直接起诉要求支付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抚养费。

原标题:妻子产子5日后离子而去 丈夫起诉索要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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