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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不超过5年

2015-09-22 07:36   来源: 成都日报   编辑: 申海娟   责任编辑: 马兰

记者昨日从市政府网站获悉,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市政府办公厅正式下发《关于规范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明确了不属于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的情况,还规定了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应当委托中介机构对拟出租资产的租赁价值进行评估,公开招租后出租。

《意见》明确了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出租资产的租赁价值进行评估。但单宗出租资产账面原值在200万元以内或账面净值在20万元以内的;出租的不动产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或以下的;以及承租人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军队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全(独)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由中介机构或专业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估计或询价即可。

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事项,如出租方案、出租评估(估计、询价)等,都应逐级报所出资企业或委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其中资产租赁价值评估将作为出租价格的参考依据。

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通过公开招租方式择优确定承租人,公开招租挂牌到期后,只有一家报名的,可以挂牌价成交;无人摘牌的,可以挂牌价降低10%重新挂牌。公开招租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招租结果公示为3个工作日。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期满需继续出租给原承租方的,应对拟出租资产的租赁价值重新进行评估(估价、询价)、备案,重新制定资产续租方案,并对经批准同意的资产续租方案等信息进行公示。

市国资委、委管部门和所出资企业应当不定期对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情况进行检查。市属国有企业不得通过化整为零、调整出租资产账面值、连续短期出租等方式规避《意见》规定的评估、进场挂牌等程序。

《意见》也明确了以下六种情况并不适用: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出租期不超过3个月的短期出租行为;市属国有企业承办的专业市场、商场按市场规则组织的对外招租;市属国有企业住房提供给本企业职工居住;市属国有企业拥有的停车位、物业用房等物业配套设施;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市属国有企业在经各级政府或其相关部门批准认可的工业、农业、科技、物流、文化创意、创业等产业园区(基地)的资产出租行为。

本报记者 李霞

原标题: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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