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9月24日讯 手机丢失,遭人以散布其中隐私为要挟,敲诈钱财。近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敲诈勒索案,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5年2月,被告人刘某从其收购二手手机的朋友周某处,获得被害人王某(男)遗失手机里的隐私照片及视频。后刘某通过QQ联系到王某,并以散布王某隐私照片及视频为要挟,要求王某向其转款人民币5万元。
后双方协商,王某先向被告人刘某支付2万元,拿到手机后再向其支付1万元。2015年2月中旬,王某向刘某汇款人民币2万元,刘某随后将手机归还王某,并将敲诈所得的2万元全部取走。
拿到手机的王某随即向警方报案,2015年3月,刘某被挡获。后被告人刘某向被害人王某赔偿了2万元并获得其谅解。
近日,该案经锦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恐吓、威胁的方式,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对此,办案法官提醒,在智能手机面前一定注意保护自身的隐私和个人相关信息,避免将个人隐私和涉财信息简单地保存于手机里,要仔细做好保密、防盗等防护,以防不法分子利用信息进行违法犯罪,导致机主个人权益受损。
(方圆 记者 杜玉全)
原标题:二手手机中获得他人隐私 以此要挟敲诈获刑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