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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贩卖监控手机软件牟利 非法获取个人隐私获刑

2015-09-25 15:29   来源: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编辑: 肖凌霄   责任编辑: 马兰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记者 马丽)9月25日报道 “你想知道他的通话内容吗?怎么查他删掉的短信内容?我们可以帮你随时了解他手机的动向……”这类挖掘别人隐私的广告充斥着互联网和大街小巷,有些人一笑了之,有些人却将之视为婚姻的救命稻草。

小梅怀疑自己的丈夫出轨,但却一直抓不到证据。事出偶然,在网上联系到了一个的名为“防盗软件”的卖家,便抱着试试看的心理下了订单。2014年6月份,她把对方发给自己的程序装到了丈夫手机上。这款软件将截获的通话语音内容、短信、照片、手机定位等内容通过邮件方式源源不断地发到小梅邮箱中。通过监控,小梅发现老公与另一名异性长期保持通讯往来,这场婚姻终告破裂。

隐藏在疯狂挖掘他人隐私背后的,究竟是一条怎样的产业链呢?2014年11月20日,成都双流县公安局接公安部和四川省公安厅通报,成都建安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生产的监听防盗软件侵害个人隐私信息,严重威胁个人信息安全。嫌疑人翟某、邹某等人涉嫌通过该软件获利。当日,双流县公安局将成都建安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立为刑事案件侦查。12月30日,邹某、翟某、肖某三人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犯罪被双流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经查明,邹某于2013年从一自称廖某的人处获得一款手机监控软件A后,开始通过网络以200-3000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该软件。2014年,因廖某下落不明,负责销售该软件的邹某结识了有偿为A软件提供后台服务器服务的翟某。二人约定由邹某向翟某支付费用,翟某为邹某继续提供软件的技术及后台服务器维护等服务,保障该软件能够正常使用。

2014年7月,邹某通过网络从他人处又获得一款具备手机监控功能的软件B,后通过网络对外销售该款软件。经查,邹某销售上述二款软件违法所得共计82000余元,翟某共从邹某处获取后台维护费用11900元。肖某系邹某的朋友,也从事倒卖监控软件的“活路”。2014年7月,肖某通过网络获得具备手机监控功能的软件B,在网上对外销售该款软件。经查,肖某销售该软件违法所得共计9800余元。

经鉴定,以上A、B二款软件主要功能为在被控端手机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取被控手机短信、通讯录、通话记录和录音文件等私密信息并上传到指定网络地点。

9月11日,成都双流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如下:邹某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翟某犯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肖某犯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检察官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本案中,邹某、翟某、肖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由于计算机的不断普及,涉及计算机的犯罪急剧增加。作为个人来说,在使用计算机过程中应当注重借助这一工具赖便利自己的生活、工作而不是将其作为犯罪工具来进行使用。一旦通过计算机实施了违法犯罪活动,不但侵犯了他人的利益也可能会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同时我们也应当树立隐私权的观念,不得使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来窃取他人的信息。如果购买相关的软件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可能会涉及对他人的隐私权的侵犯,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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