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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引发农民工集访讨薪事件单位将入黑名单

2015-10-26 18:05   来源: 四川新闻网   编辑: 曾俊菠   责任编辑: 马兰

四川新闻网成都10月26日讯  今日,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发《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做好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从2015年11月1日起,落实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建立清偿欠薪的总承包企业负责制度,制定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收到劳务分包企业编制的实名工资表之日起10日内,应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工资支付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总承包方收到工资表10日内须将工资支付到位

《通知》指出,成都市将认真落实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切实履行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清偿欠薪的总承包企业负责制度;规范合同签订,并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制定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周转金准备到位,并按规定做好应急预案报送工作。

新开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制度;已在建项目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实行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按项目设置专职劳务管理员,负责对劳务分包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等事项进行日常监督,对劳务分包企业使用的农民工按月逐人进行实名登记,准确掌握劳务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计算办法,审核劳务分包企业报送的民工工资表。

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招聘的农民工应通过合法渠道和方式招聘,并建立农民工名册,留存每名农民工的身份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与每名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具体约定每月工资的核算办法和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事项,按合同规定直接按月逐人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部自收到劳务分包企业编制的实名工资表之日起10日内,应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工资支付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工资发放完成后,在施工现场按统一格式公示具有全市统一编码的上月“农民工工资支付公示表”,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拍照留存备查。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把劳务分包企业和直接使用的农民工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至少保存三年备查。

引发集访讨薪突发事件单位 将被记入黑名单

《通知》强调,将加大处罚力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取得实效。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不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将企业纳入监管类监督管理,督促其完成整改。对引发集访讨薪突发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责任单位,予以征信,记入黑名单,对其市场准入、投标资格等进行限制,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建设单位(业主)不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予以征信,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开曝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未解决的,暂缓其新开工项目报建工作。担保公司承保后不按规定对项目进行巡查监管,造成民工集访讨薪的,或发生民工工资拖欠后不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处理的,纳入诚信体系管理,5年内不得在成都建筑市场从事工程承保活动。对未按规定履行民工工资发放监督职责的监理企业,由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予以征信,对其市场准入、投标资格等进行限制。

对拒不办理实名登记且劝说无效继续集访讨薪的不明身份社会人员,由建设、人社、公安部门共同研究处置方案,公安部门予以强制带离,防止恶性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对在集访讨薪中,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集访或以集访讨薪为名借机敛财或聚众冲击政府部门的人员要依法取证,严厉打击,造成恶劣影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维护各级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的正常办公秩序,确保清欠协调工作顺利开展。

 

原标题:成都规定:引发农民工集访讨薪突发事件单位 将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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