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4日,家住资中城区的李女士由其哥哥代购了一份某保险公司的小额人身意外伤害险,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2万元,保险期为2015年3月5日0时起至2016年3月4日24时。不幸的是,3月20日早上,李女士被发现死于家中坐便器上。随即,李女士的哥哥李响(化名)便向警方报了案,并通知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到场。当天上午11时许,死者遗体在资中县殡仪馆被火化。事发当天,死者居委会也出具了一份证明,写明李女士“于2015年3月20日因起床解手意外摔死”。
当日20时许,李响向保险公司报案。此后,他多次要求保险公司履行2万元保险赔付义务,均遭拒绝。李女士的儿子遂向资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支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
庭审中,是否意外死亡成争论焦点。原告方出具了社区居委会的证明,并认为报案时间在保险公司要求的24小时之内,李女士因“意外死亡”属于保险条款应理赔的事项。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邓某也出庭作证,证明李女士死亡当天,他到现场远处看见李女士死亡后坐在位于卧室床边的坐便器上,并为前往社区的李响开具了关于李女士死亡的证明,后李响以死亡证明遗失为由要求其重新开具死亡证明,他又为李响开具了第二份死亡证明,并载明“意外摔死”。
保险公司则称,原告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被告公司无证明死者李女士属意外死亡的证据。“根据保险条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家属在死者死因不明的情况下,将死者遗体火化后才向保险公司报案,导致保险公司未能通过尸检对死者的死因进行调查和鉴定。而社区工作人员并不具备鉴定资质,无法对死者死亡系意外或非意外进行专业判断,因此社区出具的“意外摔死”证明不具备法律效力。日前,法院驳回了死者家属的索赔诉求。何成康 成都商报记者 姚永忠
原标题:女子身亡火化后保险报案 无法证明“意外死亡”被拒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