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凌晨,被民间称为“宜宾首富”的宜宾伊力集团公司董事长章某某向警方报案称,他在回家途中被人绑架,并被胁迫参与将一名陌生女子杀害,勒索其交付巨额赎金。随着一个网贴的公开,此事迅速扩散,并在全国范围内引发关注。
11月17日,宜宾警方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当天已抓获4名犯罪嫌疑人。目前,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网传富豪受胁迫杀人
11月12日晚,宜宾微信朋友圈开始流传一个重磅消息:“发生在我邻居的事!‘11.11命案’开展情况:犯罪嫌疑人刘强因经商亏损巨额资金,半年前邀约岳洪、陈伟、冯治预谋对章某某进行绑架勒索赎金。”
网传消息称:“2015年11月10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刘强、岳洪、陈伟利用冯治事前准备好的脚镣,在南岸雪绒小区电梯内,以喷辣椒水、捆绑手脚、捂嘴蒙眼的方式将章绑架致赵场镇一出租房内,并用自制手枪威胁章在2016年3月前交赎金1亿元,章迫于威胁同意后,4人威逼章某某对翠屏区建设路一按摩店员工进行绳索勒颈的方式进行杀害,在杀害的同时,嫌疑人对章某某的杀人过程进行摄像记录作为威胁依据,之后将章释放回家准备赎金,章于11月11日凌晨4时许到市局刑侦支队报案,于中午1时许将4名嫌疑人陆续抓获,死者尸体已经被嫌疑人焚烧火化处理,缴获自制手枪1支,子弹50余颗。”
该网传消息还称:“按市局要求,该案由市局刑侦支队主办,分局协助,我们中队现对4名嫌疑人在分局刑警大队审讯室审讯中,明天指认作案相关现场。被绑架受害人章某某也涉嫌故意杀人,市局刑侦支队拟找市局法制处审批取保候审。”网友据此分析,该网传消息来源于警方内部。
但宜宾市公安局相关人士在看了该网传消息后表示,部分情况有出入,案件仍在调查。章太太则回应成都商报记者称:“人平安,全力配合警方调查。”
警方回应:破获绑架案
11月17日下午,宜宾市公安局通过其新浪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2015年11月11日凌晨4时许,宜宾警方接章某某报案称:11月10日晚9时许,其在回家途中被人绑架至翠屏区一居民屋内,并被胁迫参与将一名陌生女子杀害,勒索其交付巨额赎金。接警后,警方立即展开侦查,于11日中午1时许,将刘某、岳某、陈某、冯某4名犯罪嫌疑人抓获。目前,刘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绑架案背后:绑匪就租住在小区
11月17日,成都商报记者了解到,章某某所居住的小区,是宜宾目前最高档的小区之一,小区安保设施齐全,保安负责,通常情况下外人难以进入小区。
据章某某所住小区物业公司曾经理介绍,犯罪嫌疑人是租住在小区内,不但租了房子还租了车位。“房东将钥匙和门进卡都交给了租房人,平时进出都有卡,没有可疑之处。”曾经理说,事发电梯并无监控,所以当晚保安人员没有发现异常。而嫌疑人所驾驶的面包车因为有门进卡,也没有引起他人的怀疑。
各方素描
绑匪之一:据说生意欠了钱
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了解到,绑架案嫌疑人之一的刘某系宜宾县柏溪镇革坪村人,今年39岁,做沙砂和房屋拆迁等生意。一位刘某身边好友告诉记者,刘某不善言词,也不赌钱。“听说其做生意欠了钱,但不知道欠款的具体数额。”
富豪其人:公司从事多个行业,为人低调
据了解,章某某所创办的宜宾伊力集团成立于1993年,主要从事水电、房地产、煤炭开发、贸易等产业,53岁的章某某是被民间称为是“宜宾首富”。其为人低为低调,平时很少在媒体和公众场合露面。
据了解,宜宾伊力集团由章某某、吴某某共同出资组建,章某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吴任监事。伊力集团公司坐落于四川省宜宾县高场镇,厂区位于岷江河边,依山傍水、风景秀丽,距宜宾市区33km,交通十分便宜,占地260余亩(其中:绿化面积占60%),建筑面积3万余m2。下设四个子公司:伊丽礼花有限公司、竹名竹业有限公司、高场马铃薯专业市场和横江发电有限公司,横江公司主要从事横江河段水力资源的梯级开发,其张窝电站(6万KW装机)将于2005年8月并网发电。本着以人为本、科技领先的经营理念,经过10年持续稳定的发展,集团公司现已达到了年产射钉弹12亿发、斯蒂酚酸200吨。
关注核心:被胁迫杀人该如何定性?
案例一:政法人员被胁迫杀人,是否定罪引争议
11月17日,这起绑架案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后,被胁迫杀人该如何定性,成为大家讨论的一个重要关注点。经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搜寻发现,发生被胁迫杀人等犯罪此前在国内也曾出现过,但在定性上存在一些争议。
据中国法院网:为敲诈钱财,河南省平顶山市一个犯罪团伙强迫威胁一名被劫持的政法工作人员夏某,夏某在蒙着眼睛、脖子被绳子套着的情况下,“被逼”强暴了另一名被劫持的女大学生王某。犯罪人员还胁迫夏某用绳子勒死该女,如不从就勒死他。夏某只好照犯罪分子的要求办。整个过程被拍成照片作为勒索的手段,试图勒索夏某1000万元。对夏某该如何定性?当时很多法官、检察官等司法、法学界人士撰文讨论。
应追究刑事责任观点:为了自己活命没考虑他人生命
一种声音认为,被胁迫杀人的人应当受刑事追究,但可以免除处罚。被胁迫犯罪,也只是被强迫而已,做不做仍是自己的选择,比如被胁迫杀害一人,对方就立即失去了生命,但不去杀人,自己的生命还不一定就会失去,因此,被胁迫者是共同犯罪,只是在量刑时,作为被胁迫者,属于胁从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结合夏某一案分析的理由是:夏某是受犯罪分子捆绑强制的身不由己。但是,如果犯罪分子让他强暴和勒死女生王某时,即便他自己被犯罪分子勒死,也无动于衷的话,恐怕是达不到犯罪分子的目的。所以,夏某在这一点上是有私心的,是为了自己活命而没考虑他人的安危的。虽然受胁迫,但犯下不可饶恕的罪行。不过,根据当时的特殊处境,法律可以免除夏某的处罚。
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观点:犯罪行为应算在胁迫者身上
这种观点认为,被胁迫者,是犯罪分子用威力强迫其服从的人,也就是说,被胁迫者在犯罪过程中一切行为都必须按照犯罪分子的要求做,不能像胁从犯那样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自己的行为。所以,其的犯罪罪行应全算在胁迫者的身上。
案例二:昆明三男子胁迫坐台小姐杀人案
而另一起在国内有较大影响的“昆明三男子胁迫坐台小姐杀人案”中,昆明市检察院不起诉则引起了争议。
据报道:2007年3月21日12时许,昆明市官渡公安分局晓东派出所接到110指令,有两名女子报警称遭到绑架。民警很快找到两名报警者。女子何某和李某说自己是坐台小姐,并称在两名男子的胁迫下,用“谁抽到老K,谁就得死”的方式,杀死了一名坐台小姐。民警随后确定犯罪嫌疑人。昆明市检察院对实施杀人行为的两名卖淫女决定不起诉。
在这起故意杀人案中,这是首次不追究“杀人者”的刑事责任案例。不起诉的做法引起了一定争议,有专家提出不同意见,认为被胁迫杀人还是有罪。成都商报记者 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