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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成非法集资重灾区 投资须擦亮眼

2016-01-12 10:12   来源: 成都日报   编辑: 喻倩媛   责任编辑: 马兰

近日,部分P2P已身陷非法集资旋涡。2015年12月初,e租宝及关联公司涉嫌非法集资,e租宝实际控制人、钰诚集团董事长丁宁被警方控制。随后,申彤集团实际控制人马申科被上海经侦带走协助调查,其子公司大大集团总经理和财务总监也被带走。与此同时,一份此前流传的被重点监测关注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名单也在业界引发强烈地震。该份名单中包括e租宝、e联贷、恒昌财富、银谷财富、首山财行、紫马财行、证大财富、鲁金所、借贷宝、天峰财富、开开贷等机构……P2P网贷再次来到风口浪尖。

其实,自P2P网贷这一新生事物诞生以来便接连出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经常与P2P网贷一同出现。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P2P网络借贷、互联网支付、股权众筹等业务范围进行界定,并明确了各领域监管部门职能职责;2015年12月28日,银监会出台P2P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在国务院法制办官网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预计将在修改完善后择机出台,届时将从根本上改变网络借贷机构缺乏准入门槛、监管规则和体制机制不健全的状态。

由此不难看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P2P网贷的非法集资,行业洗牌在即。对普通投资者而言,当下最重要的还是要有一双慧眼,把P2P网贷行业看得更清醒一些,进而把钱袋子捂得更紧一些。

P2P非法吸存

资金链断裂 投资者血本无归

“P2P”是英文peer to peer的缩写,可以理解为点对点或人对人,这种模式自然是舶来品。在原产地,P2P网贷模式通常是信贷公司提供平台,由借贷双方自由竞价、撮合成交,网络信贷公司只收取中介服务费。不过,自漂洋过海之后,P2P网贷似乎发生了一些变化,经常搭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根高压线。

上海市民张先生,素来头脑活络,而且紧跟时代步伐。2013年9月,张先生在网贷论坛上寻找商机,很快被“20%年利率”几个字吸引。打出这个广告的,是一家名为汇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网页。张先生点开这家公司的官网,证照齐全。资料显示,公司三大“股东”分别从事钢铁制造业、电器业和汽修业,可信度颇高。

当月,张先生在汇宝公司网站注册账户,选择9个不同投资项目签订合同,合同约定到期后汇宝公司还本付息。一想到3个月就能拿到8000元利息,张先生喜不自禁。1个月后,他发现事情似乎有些不对劲。

2013年10月22日,张先生投资的6个项目到期。按照合同,汇宝公司应还本付息65550.24元。张先生登录网站发现,自己的账户里确实有这笔钱,但点击“在线转账”却毫无反应。这意味着,这笔钱就是一组毫无意义的数字。几天后,他从上海赶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汇宝公司所在地,却发现这里已经人去楼空。

据警方调查,2013年,石某和一名朋友创办汇宝公司,不时发布一些投资项目,承诺按期还本付息,年利率高达20%,以此吸引网络投资者。在这起P2P网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受害人多达243名,涉及25个省、市、自治区,涉案金额高达1759万余元。

在安徽,P2P网贷圈最出名的,莫过于“铜都贷”和“徽州贷”。“铜都贷”在短短半年时间里吸金超3.4亿元,因资金链断裂,1685名投资人近1亿元未能收回。“徽州贷”则非法吸金近2.5亿元。

关于P2P网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问题,专家表示,P2P网贷平台本是网络借贷资金撮合的一个中介平台,但有的P2P网贷平台非法募集资金,形成“资金池”,再以高利转借给他人;有的P2P网贷平台虚构借款事由,将募集的资金用于自己的公司经营,达到“自我融资”的目的;有的P2P平台对于借款人及借款用途疏于核查,造成大量虚假借款需求。由于信息不对称,普通投资者对一些P2P网贷平台的资质不了解、对其出借的项目不了解、对规范的P2P网贷平台的运作模式和标准不了解,从而上当受骗。

P2P集资诈骗

虚构“标的” 骗取资金性质恶劣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是互联网金融绝不能触碰的两条“红线”。有法律人士分析认为,P2P网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说明平台有还本付息的意愿,只是临时占用资金;集资诈骗则是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企图永久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也就是说,从一开始就属于主观上故意非法占有。

广东省广州市的黄先生就深受其害。2014年7月,黄先生对一个P2P金融平台的投资宣传心动不已。据该平台营运总监推介,这个平台是一个专业的网络借款、投资理财网络平台,立足于广州市某大型纺织品商圈,独创“商户贷+大业主”连带担保的零风险商业模式,投资年收益率高达22.4%。经过考察,黄先生认为投资款用于广州市某大型纺织品商圈旗下的上百商户资金周转这一融资项目是“真实可信的”。2014年8月,他购买了第一份投资“标的”,并在约定期限内获取到投资收益。9月至10月,公司又组织黄先生和其他投资者先后前往广州、武汉,实地考察旅游。眼见为实,信心满满的黄先生先后支付了约42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3份投资“标的”。 

好景不长。2014年12月,黄先生发现公司以“延迟提现、限制日提现金额度”等各种理由拖延支付本金和利息,投资损失高达人民币320万元。2015年1月27日,30多名投资者找到这家公司所在地讨债,这起集资诈骗案才掀开冰山一角。最后经过警方的调查和法院判定,该公司以经营为幌子,利用其掌握控制“中宝投资”网站平台的便利,注册虚假发标人,并通过网站平台发布大量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投资标,许以高额利息,向大量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维系由其一人掌控和使用的资金池。实际并未正常经营P2P网络借贷,而是借助网络平台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P2P网贷平台集资诈骗,几乎可以用“愈演愈烈”来形容。专家表示,此类案件有一些是以P2P为名行集资诈骗之实;另有一些则是从传统民间借贷、资金掮客演化而来,以开展P2P业务为噱头,主要从事线下资金中介业务,开展大量不规范的借贷、集资业务,极易碰触非法集资底线,让P2P网络借贷成为非法集资的重灾区。

不得触及红线

P2P平台应回归中介属性

P2P(“peer-to-peer”的简称)意为网络借贷,具体运作模式为:由第三方网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平台,借款人在平台发布借款标,投资者进行竞标,向借款者放贷并获取利息收益。如何界定网络借贷业务与非法集资?P2P平台的哪些行为触及了非法集资的红线?按照央行和银监会近期出台的一系列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规定,这三类P2P构成非法集资。

一是资金池模式。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产生资金池。

二是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以高利贷放出赚取利差。这些借款人的行为涉嫌非法吸取公众存款。

三是庞氏骗局。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信息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有的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有的甚至卷款潜逃。

P2P行业在严格自律规范发展的同时,对于投资者来说,应该明白P2P平台不能动用客户的资金非法吸存,也不能直接放贷。在投资过程前,投资者认真查看信息披露程度,做到摆正心态,理性分析,避免上当。

本报记者 张惠 张娅娜 宁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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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如何选择安全的P2P理财

近年来,P2P网贷平台涉及非法集资、卷款跑路、兑付困难等现象呈现倍增态势,受害公众越来越多,涉案金额屡破新高,如何选择安全有效的P2P理财,成为公众最关切的问题——

【看收益率是否虚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事实证明,P2P理财并非“天上掉馅饼”,正常的P2P网贷的收益率在年化10%-12%左右。标榜各种形式的虚高利率,多数是问题P2P平台为了吸引投资者而为,公众面对收益率明显偏高的产品时要加倍谨慎。

【看是否资金托管】

不具备资金托管的情况下,P2P平台极易形成资金池,卷款跑路或者挪用投资资金便如“囊中取物”。资金托管在银行,可以有效避免资金池的形成,保证平台回归中介的本质。实践中,对于有证据显示网贷平台给出的投资打款账户是平台的账户甚至平台公司负责人个人账户时,一定要果断放弃该次投资。

【看信息披露程度】

包括平台公司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公司名称和法人代表变更的信息披露,借款标的的信息披露,资金托管的信息披露等若干方面。P2P网贷平台对借款标的信息披露,一定程度上可以用作借款标的真实性程度进行考量的因素。涉及欺诈或者自融的平台,对借款标的描述往往是尽可能含混的,一般来说,借款标信息越透明,真实性程度往往越高。

另外,还有一些司法实践案例中所显示的细节,如现场或即时交付投资人其投资资金的利息;将投资资金的利息从投资款中预先扣除的;平台在发放的宣传单上印制中央领导同志的照片等,用以证明所推销的投资理财项目受国家支持的,多数情况下均是问题平台所为。

原标题:P2P网贷成非法集资重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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