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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软件窃取银行账户 百余人被盗1600余万

2016-01-20 17:29   来源: 四川新闻网   编辑: 喻倩媛   责任编辑: 马兰

四川新闻网成都1月20日讯 通过网购他人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等信息,设计信息筛选软件,利用非法补办他人手机卡号、登录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转账及直接消费等方式,马某、王某、孙某某三人从百余名受害者的银行账户中盗窃人民币共计1605万余元,被法院分别判处15年、14年、7年有期徒刑,并处不等罚金。

1月2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2015年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该起利用网络技术手段盗窃他人银行账户资金案,在网络犯罪问题逐渐增多的当下,对于公众和社会认识及防范网络犯罪有着重要意义。

网络盗窃

博士生设计软件筛选信息 登陆他人银行账户行窃

2013年8月,被告人马某和王某从网上购买被害人段某、胡某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通过非法补办被害人手机卡号、登录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转账及直接消费等方式,先后盗取二被害人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29.8万余元。

此后,马某、王某再次在网上购买了他人身份证号码、各类用户名及相对应密码等信息200余万条。马某通过网络找到某大学在读博士孙某某,由其设计软件对上述信息进行筛选,提取含有他人身份证号码及网上银行密码、手机号码、账户余额等内容的信息数百条。

2013年9月20日至27日期间,马某、王某利用孙某某筛选出的信息,以同样方式将张某、陈某等117名被害人的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1575万余元转出套现。

法院审理

三人犯盗窃罪 被判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成都中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王某、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银行账户资金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数额特别巨大。

其中,马某、王某共同参与盗窃人民币1605万余元,孙某某帮助盗窃人民币1575万余元。马某、王某系主犯,前者作用大于后者,孙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根据各自的犯罪和到案情节,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分别判处马某、王某、孙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十四年、七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四十万元、十万元。一审宣判后,王某、孙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四川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利用网络技术犯罪 保存好个人信息很重要

本案是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实施盗窃犯罪的典型案例,三名被告人利用网络大肆非法获取他人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用户名、密码等个人信息,并运用这些信息侵入他人银行账户,在短时间内盗取119位被害人1600余万元的巨额资金。

其中孙某某作为国家培养的高学历人才,利用其掌握的专业技术,设计软件对海量身份信息进行筛选,提取出含有他人身份证号码及网上银行密码、手机号码等内容的信息数百条,其对马某等人的盗窃行为具有主观上的明知和客观上的帮助作用,构成盗窃犯罪的共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法院依法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外,也提醒社会公众在享受网络技术带来生活便利的同时,一定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谨慎运用消费支付软件,保护好身份信息、各类用户名及密码等个人信息,尽可能免受网络犯罪侵害。(记者 杜玉全)

原标题:博士设计软件助人窃取银行账户 百余人被盗1600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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