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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好处费” 郫县一村文书受处分

2016-03-22 07:26   来源: 成都日报   编辑: 申海娟   责任编辑: 马兰

基本案情

张调云,男,汉族,四川郫县人,高中文化,1963年5月出生,2002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8年至2010年任郫县唐元镇钓鱼村村委会会计,2010年至今任唐元镇钓鱼村文书,期间,于2013年起兼任村支部委员职务。经查,2014年11月,张调云为他人少缴社会抚养费提供帮助,收受请托人所送礼品。2014年12月,张调云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帮助请托人办理请托事项,收受“好处费”人民币5000元。2015年12月,经郫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张调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没收违纪款物。

警钟长鸣

张调云利用职务之便,在为他人“行方便”的同时,也满足了自己的贪欲,一手办事一手收钱,这种“交易”在他看来是“顺水人情”“一举两得”,甚至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仍不收手、不知止。殊不知,他在开“方便”之门的同时,纪律利剑也“瞄准”了他。党员干部手中的权力是用来服务群众的,而不是窃来谋取个人利益的。作为基层党员干部,一言一行都在群众眼中,一定要正确看待和行使手中的权力,端正自己的心,管住自己的手,把心思用在干工作上、为群众谋利益上,做群众信得过的党员干部,切勿当群众身边的“蝇害”。

原标题:收取“好处费” 村文书受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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