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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首例:违法提供餐饮服务 饿了么被重罚15万

2016-04-26 15:11   来源: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编辑: 喻倩媛   责任编辑: 史建婷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记者 李立)4月26日报道 今日本网从成都市食药监局了解到,“饿了么”涉嫌未严格审查入网餐饮单位许可证的行为被重罚。  

据市食药监局通报,2015年,成都食药监局对成都本地开展网络食品销售的饿了么、美团外卖、糯米网等6家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进行了约谈,向经营者强调网络食品销售的风险并宣讲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2016年1月,成都市局组织执法人员对主要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履行《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义务的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在抽查“饿了么”网络订餐平台时,执法人员发现有3家餐饮店(后属地监管部门已经取缔或指导其整改规范)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即加入该网络订餐平台开展经营业务。  

成都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于1月25日对“饿了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饿了么”涉嫌未严格审查入网餐饮单位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饿了么”在市食药监局对其约谈后,虽然进行了整改,并对797家不规范的商家进行清理下架,但在此后的检查中仍两次被发现无证餐饮服务经营者在其网络平台上提供餐饮服务。为此,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决定给予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饿了么”为该公司所属网络平台)从重处罚,罚款150000元。  

市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成都市局将加强对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的监督检查,对于在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附:《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第六十二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 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 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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