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当事人因在一起涉案9077万余元的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审理过程中,故意逾期举证严重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该当事人某工程机械公司做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这也是成都法院首次开出此类罚单。
该案中,原告某公司起诉代销商被告某工程机械公司,要求被告方支付拖欠的高达9077万余元的货款。成都中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依法向被告某机械公司传达了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在举证通知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法院将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不予采纳或采纳但将予以训诫、罚款。今年3月3日,被告公司签收了上述文件,但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既未依法申请鉴定,也未提交任何证据。
4月19日,当该案开庭审理时,被告公司却在庭审中突然向法庭提出原告提供的多份证据材料上加盖的并不是其备案公章,申请对公章进行鉴定,并提供了其他证据。原告方认为被告申请鉴定、举证均超过举证期限,不同意鉴定。经成都中院审查,认为被告公司申请鉴定的事项与本案基本事实有关,故应当同意鉴定,但其对逾期提供证据、逾期申请鉴定不能说明理由,应当认定为故意逾期提供证据,故法院依法作出对其罚款10万元的决定。
“在审判实践中,常有当事人为达到拖延诉讼或其他目的,对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置之不理,或故意逾期举证、申请鉴定,或在庭审中搞证据突袭,既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也造成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该案承办法官李俊表示。
原标题:公司故意逾期举证 法院开出10万元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