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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考替考 两“枪手”因代替考试罪获刑

2016-08-02 07:20   来源: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编辑: 曾俊菠   责任编辑: 马兰

在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某艺术类专业考试中,监考老师发现,其中两名考生的信息和考生本人存在异样。调查发现,二人竟然是代考的“枪手”。原来,这两名广元籍青年,是在别人安排下,代替两名考生参加艺考的,对方承诺事后将根据成绩给予一定报酬。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二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的最新规定,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锦江法院以代替考试罪分别判处二人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案发过程

艺考当枪手,二人当场被逮

去年12月初,两名广元籍“90后”男青年李某、张某,在曹某某的安排下,分别拿着考生王某某、朱某某的身份证、准考证,以两人的名义,参加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某艺术类专业考试。曹某某为两名代考的被告人安排住宿,同时承诺,考试后根据成绩给付两人4000元到8000元人民币不等的报酬。

在替考过程中,二人被监考人员发现,并报警扭送到公安机关。这起艺考中的代替考试案至此案发。

就在去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获得通过,其中第二十五条明确:“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去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其中增加了代替考试罪。

为此,锦江检察院以代替考试罪,将二人正式提起公诉。

法官详解

一般违法行为“升级”为犯罪

经过开庭审理,锦江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考试,其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依法应当判处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于是做出以上判决。

据法官介绍,《刑法修正案(九)》去年下半年颁布之前,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只作为一般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但《刑法修正案(九)》将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以法律手段对考试作弊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以维护国家考试的严肃性,为社会公平竞争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昨日,四川五月花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强表示,需引起注意的是,代替考试罪属典型的对向犯,即除“枪手”外,考生也受到刑律规制,“替考案涉案人员,大多以年轻人为主,一旦触及刑律,将对其一生产生不良影响。特别是组织作弊的,最高刑期可达7年。千万不能有任何侥幸心理。”锦法 记者 张柄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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