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承揽北京市公安局加密电视电话会议系统项目、执法监督平台项目等,北京一公司总经理朱某分别向北京市公安局两名副处长和一名处长行贿共计90万元。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以单位行贿罪判处朱某单位罚金50万元,判处朱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为承揽市局工程
行贿三处长90万元
一审判决书显示,被告单位、朱某于2010年至2014年间,为承揽北京市公安局加密电视电话会议系统项目、执法监督平台项目、更换市局程控电话交换机及配套系统建设项目等,先后多次给予北京市公安局信息通信处原副处长呼延雄、曹明,北京市公安局科技信息化部有线处原处长周某钱款共计90万元。2015年3月25日,朱某被查获。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承揽北京市公安局加密电视电话会议系统等项目时违反法律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朱某作为该公司的总经理,系行贿行为的具体实施者,应认定为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鉴于朱某系自首且具有悔罪表现等,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朱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对被告单位亦可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单位罚金50万元;判处朱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为加密电视电话会议系统项目报纸包钱春节“拜年”
2010年,北京市公安局要做加密电视电话会议系统,时任信息通信处副处长呼延雄(受贿916万元,获刑11年)带队考察各厂商。朱某所在瑞达特公司作为华为公司独家代理商陪同。
朱某说,后呼延雄让他去办公室,说产品挺好,不久又主动约他吃饭。席间呼延雄提出,公司想要中标得拿点费用,给合同金额的5%,“他还说不用再找别人,意思是通过他就可以做成这个项目”。
后呼延雄表示该项目需要有涉密资质的公司合作。“刚好有家公司找到我,说了解到市局的这个系统想用华为产品,他们想从我这里拿设备。我同意了。”此后,这家公司作为总包商参加招投标并中标。中标后,从朱某公司拿设备。
出于感谢,在2011年至2014年的中秋节以及春节期间,朱某分六次给了呼延雄共计50万元,钱都是用报纸包着装在塑料袋里。每次给钱时,朱某只说节日快乐,呼延雄也心领神会,明白这是感谢费。“没有他的帮助,我拿不到项目。”朱某说。
不过,呼延雄却称,朱某主动提出希望参与设备采购的投标,其表示可以支持。后两人谈及感谢费并确定50万元。整个招投标由市局装财处负责,后该项目需图像处起草一个文件,推荐三家公司、建议一家公司,图像处在起草文件时向他汇报,打算建议朱某挂靠的公司,其表示同意。
为执法监督平台项目表感谢送30万买车钱
曹明(受贿126万元,获刑3年半)2004年至2011年间曾任北京市公安局信息通信处副处长。2010年中旬,市局督察总队要建执法监督平台系统,曹明代表信通处负责此事。
朱某说,曹明告知市场上没找到符合要求的电话录音仪,问其能否开发一款。后他做了样机并按曹明要求改进。对方比较满意,说会向项目总包商推荐。后有公司中标后,朱某与其签订了采购合同。
此后,曹明提出要买一辆途观车,费用大概30万元,让其帮忙解决。“我之前不知道这个项目,他主动找我。为了感谢,也为了以后验收顺利通过,就给了30万元。”曹明承认,他向中标公司推荐过朱某公司产品,称其把过关,能满足督察工作的需要。出于感谢,朱某给了30万元。
为程控交换机改造项目
行贿10万“堵嘴”
周某(受贿28万元,获刑3年)在图像处任处长期间认识了朱某,后周某调任有线处任处长,两人接触频繁。
周某说,2014年2月,市局有一个程控交换机改造项目招标,最终由北京一家软件技术公司中标。施工期间,他看到朱某的员工在干活。朱某解释说,其借助这家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实际由他们运作。
此后,朱某约周某到市局南门对面,在车上给了他10万元。“我认为,朱某给钱是我发现了其公司不具备招标条件,为了堵住我的嘴,我收了钱也没说出去。”周某说。
朱某也供述,在承揽项目后,周某挑了很多毛病。“有一次吃饭,他说我在图像处做项目时不搭理他,还说没他签字,项目验收通不过。我怕他不给通过验收,也担心他把我排挤出市局的项目。”
原标题:老总揽工程 行贿三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