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立法规范兴隆湖区域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等活动,保护14.04平方公里兴隆湖区域。昨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成都市兴隆湖区域生态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在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正式实施。根据《条例》兴隆湖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管理活动,应当遵循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生态城市建设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兴隆湖区域内新建工业项目。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现有工业项目应当依法迁出或者关闭。
服务性配套设施
不得超过生态用地总面积百分之二
《条例》中明确的兴隆湖区域是指由四川天府新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兴隆湖、鹿溪河及其周边的生态用地和开发用地所构成的控制区。总面积14.04平方公里,包括生态用地面积11.62平方公里(含兴隆湖水面面积3平方公里、鹿溪河水面面积2.02平方公里)和开发用地2.42平方公里。兴隆湖区域的生态保护应当遵循生态为本、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永续发展的原则,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管理活动,应当遵循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生态城市建设的要求。兴隆湖区域的生态用地应当纳入本市生态红线范围予以保护。市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兴隆湖区域生态用地规模不减少。
在兴隆湖区域生态用地内实施绿地、水体、景观等生态项目建设的,其配套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等服务性配套设施的占地面积占生态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非经营性配套服务设施用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建设项目
按低高度、低强度建筑形态控制
在兴隆湖的生态保护与管理方面,《条例》明确,农业种植物、树木、苗木及其他生态植物植被和水体的占地面积占生态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生态用地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铺装场地的总硬化率不得超过百分之八。兴隆湖区域水体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Ⅳ类标准。市环保、水务、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兴隆湖区域水资源保护,定期疏浚、定期监测水体,防治水体污染,科学调度水资源,维持合理水位,保护水体生态功能。兴隆湖区域内相关规划的编制和建设项目的审批,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兴隆湖区域内新建工业项目。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现有工业项目应当依法迁出或者关闭。
在兴隆湖区域开发用地上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低高度、低强度的建筑形态进行规划控制;配套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小体量、园林式的建筑形态进行规划控制。
严格水域保护
排放污染物最高或罚12万
超过5平方公里的水域面积,保护好水体是兴隆湖区域生态保护的重要内容。《条例》法律责任章节对违反水域保护做出了严厉的处罚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或者在水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由市环保主管部门处六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在水体清洗装贮或者污染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物体的,由市环保主管部门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在水域周边填埋、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对水域使用功能造成较大影响的,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处五万元罚款;对水域使用功能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处十万元罚款。
本报记者 王伶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