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强借用朋友吴非的轿车出行,驾车途中因操作不当,轿车与路沿石相撞侧翻,王强因没系安全带被甩出车外,并被侧翻的轿车压死。
事发后,王强的父母向保险公司申请第三者责任险理赔,但保险公司认为司机王强系被保险人,不能转化为第三者而拒绝赔付。近日,经过一审、二审判决,绵阳中院驳回了王强父母的诉讼请求。
事故回放
司机被自驾车压死
亲属要求赔付三者险
2014年5月28日,24岁的三台县刘营镇人王强,从朋友吴非处借来轿车,搭乘陈平前往重庆。途经潼南县金佛大桥引桥时,因操作不当,车辆驶向公路左侧,与路沿石相撞后,导致车辆向右侧翻,没有系安全带的司机王强从右侧副驾驶敞开的车窗跌落出去后,刚好被侧翻的车辆压在车下,造成王强当场死亡、陈平轻伤。
重庆市潼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强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平无责任。轿车所有人吴非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2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未购买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事故发生后,王强的父母向保险公司索赔,要求按照“三者险”进行赔付。但是,保险公司认为王强是驾驶人,系车上人员,拒绝赔付。
庭审焦点
司机被甩出车外后
到底是不是“第三者”
经过多次协商,王强的父母索赔无果,于是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2015年10月15日,三台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王强到底属于车上人员还是属于第三者,成为最大的焦点。
王强的父母认为,虽然王强是驾驶人,但事故发生后,王强被甩出车外,此时已是车下人员,不能再认为是车上人员和驾驶人,其后,王强被侧翻的车压死,理应属于车外的“第三者”。
保险公司则指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法院判决
司机不属于第三者
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强属驾驶人,不应作为本车交强险和三者险的赔偿对象,原告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王强的父母不服,提起上诉,认为法院应当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立法功能在于加强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考虑,认定本案死者为第三者,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各项费用31万元。
近日,绵阳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之规定,本车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驾驶人不属于第三者。死者父母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强、吴非均系化名)
律/师/说/法
“第三者”与“车上人员”
可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
23日,成都商报记者经过查询,发现曾有车上乘客被甩出车外后被乘坐的车辆撞死,法院判决了保险公司赔付三者险。那么,司机和乘客在被甩出车外后身亡,到底有什么区别呢?王强也是被甩出车外并被自驾车压死,为何不能认定为“第三者”呢?
对此,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姜波认为,根据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约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车上人员责任险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时身处保险车辆之上的人员。据此,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
同时,由于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即“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如果在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则属于“第三者”。至于何种原因导致该人员在事故发生时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不影响其“第三者”的身份。
姜波表示,但是该案中,王强本身属于司机,这是法律上明确规定了不能按三者险进行赔付,他的角色是没有变化的。
刘显友 王传涛 记者 汤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