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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直属学校合作办学期限一般不超过6年

2016-11-10 16:06   来源: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编辑: 高赛琦   责任编辑: 马兰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11月10日讯 今日,市教育局官网公布《直属学校(单位)合作办学管理办法》,该办法指出,直属学校或直属学校对外合作举办的教育机构与境内法人开展的合作办学,合作期限分为短期(3年以下)、中期(3~6年)和长期(6~9年)。一般不超过6年。另外,合作办学中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违约等7种情况,可以终止合同。

原文如下: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

《直属学校(单位)合作办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教办〔2016〕6号

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

现将《直属学校(单位)合作办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教育局

2016年11月9日

直属学校(单位)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第一条(法定依据) 为依法规范成都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对外合作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直属学校(单位)或直属学校(单位)对外合作举办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合作学校)与境内法人开展的合作办学活动适用本办法。

省、市政府对合作办学有特别规定和要求的,按照特别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三条(合作类型) 根据合作的形式、影响、金额及期限等因素,分为重大合作事项和普通合作事项。其中重大合作事项包括:

1.对外出资;

2.委托举办;

3.派驻学校干部、教师3人及以上到合作学校任职(教);

4.品牌许可;

5.涉外合作;

6.合作费用为20万元及以上;

7.合作期限为3年及以上。

第四条(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分为短期(3年以下)、中期(3~6年)和长期(6~9年)。一般不超过6年。

短期合作期限届满前1年、中长期合作期限届满前2年,合作双方应商洽续约或解约事宜。确需解约的,合作项目学校应及时报告所在地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该部门应当指导合作项目学校提前做好预案并开展舆情监控。

第五条(国有资产) 合作办学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含无形资产)的投入、收益、使用、处置等事项时,直属学校(单位)或合作方应当依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报批、备案,并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条(品牌使用) 直属学校(单位)应当加强本校(单位)名称、名称简写、徽记、中英文域名、智慧成果等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合作中涉及许可品牌(字号)的,应当根据有资质的第三方独立机构评估结果确定使用费,签署品牌使用许可合同,明确限定品牌使用的期限和范围(包括校区、地址、学段等,以下同),品牌许可使用费计入办学成本。

未经直属学校(单位)书面同意并报市教育局批准,合作项目学校不得擅自授权其他法人、社会组织或自然人使用该品牌(字号),不得擅自扩大该品牌(字号)的使用范围。

第七条(风险控制) 除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学校(单位)法人外,直属学校(单位)与其他法人合作的,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独立机构于合作前开展尽职调查并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先期研判可能存在的风险,定期评估合同的履行情况、风险管控和实施成效等,综合评估完成合作事项的履行情况、实施成效和社会影响等。合作办学评估报告应报市教育局备案,作为合作办学履约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决策程序) 直属学校(单位)应当按照《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46号)、《四川省教育系统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川教〔2014〕16号)和《成都市教育系统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成教发﹝2014﹞4号)等规定的决策程序,结合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由校务委员会(校长办公会、行政会或其它决策机构)充分讨论后决议。普通对外合作事项由直属学校(单位)自主决策,重大对外合作事项应报市教育局审批。

第九条(一般条款) 直属学校(单位)开展合作办学应当签订书面合作办学合同。

合作办学合同一般应当包括签订合同主体信息、合作方式、权利与义务、保密、解除或终止合作情形、减损义务、合同备案、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生效等条款。

第十条(特别条款) 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一般条款外,合作办学合同还应当包括管理模式、决策机制、合作收益与支付、知识产权归属、知识产权保护及合作各方约定的其他特别条款;品牌许可使用合同还应当包括许可使用权限及区域、许可类型、许可使用期限、许可使用费及支付方式、使用者的质量保护承诺、品牌转授权许可条件或禁止、品牌终止使用条件及合作各方约定的其他特别条款;项目合作合同还应当包括团队交流合作的来源、人员待遇、人员职责、人员管理、人员退出机制、交流合作团队(师资)的职务作品知识产权归属、项目合作其他相关事项以及合作各方约定的特别条款。

第十一条(备案与报批) 直属学校(单位)签署的普通合作事项合同应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教育局备案。

直属学校(单位)签署的重大合作事项合同应当在计划签署前1个月,向市教育局提交书面请示并附学校法律顾问审核签署的合作办学文本与法律审查意见以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市教育局委托法律顾问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法律审查与风险评估意见,必要时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研判或组织调研,报市教育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方能签署合同。

合作办学涉及行政审批事项时,举办者按规定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重大资料备案) 合作办学涉及下列资料,应在形成(包括签订、修订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直属学校(单位)向市教育局备案:

(一)合作合同补充协议;

(二)合作学校设立申请、当地政府、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批复(或许可)文件;

(三)合作办学涉及劳动争议、诉讼、执行文件;

(四)合作办学涉及的安全预案、危机处置文件;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退出机制)直属学校(单位)应当在合作办学合同中约定,合作办学中出现下列(一)~(三)款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合同,出现(四)~(七)款情形之一时可以单方终止合同,发布对外公告,并依法妥善处置好相关事项:

(一)合作方或合作学校严重违法、违规以及违约,给直属学校(单位)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合作方或合作学校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直属学校(单位)累计造成30万元及以上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

(四)合作方或合作学校迟延支付3个月及以上品牌许可使用费或合作收益,或者品牌许可使用费、合作收益未支付款项达到该年(周期)应付额度的30%及以上的;

(五)两个年度(周期)的合作办学评估报告载明出现重大风险的;

(六)合作办学的合作方或合作学校存在其他重大违约行为的。

第十四条(重大信息公开) 合作学校依法通过的下列重大事项决定,应当在决定生效前书面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或备案;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获知后应当在第一时间通报市教育局。

(一)合并、分立或对外合作办学的;

(二)变更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的;

(三)对外转让重大财产或其他对外重大投资的;

(四)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重大风险警示) 合作项目所在地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合作学校的事中、事后监管,对合作办学的违法、违规、违纪、违约等重大办学风险予以警示,并通报市教育局。

市教育局和合作项目所在地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下列办法对重大办学风险进行警示:

(一)通知合作双方;

(二)约谈;

(三)内部通告;

(四)公开通报。

第十六条(法律责任) 直属学校(单位)是合作办学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按照合作办学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违反合同约定的,应依法按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直属学校(单位)相关责任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合作办学管理责任,对违法办学和严重违反办学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暂缓或不予年度登记检查。

第十七条(除外规定) 直属学校(单位)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合作办学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提及的“合作学校”是指直属学校(单位)与其他法人共同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学历教育机构或非学历教育机构。直属学校(单位)原则上不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或自然人合作办学。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以下”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市教育局以前颁发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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