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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雪莲被“潘金莲”后 她可以如何维权
【电影剧情】
李雪莲在“假离婚案”败诉后,先后向法院专委、院长、县长、市长反映。在维权的过程中,又因为前夫说了一句“你就是潘金莲”,从而在二十年里持续不断地赴京告状……
法官声音
不用像她那样
就能证明“我不是潘金莲”
李晓梅法官在炮轰《我不是潘金莲》一文中称,电影的第二个硬伤就是,李雪莲想证明自己不是潘金莲非常容易,根本谈不上戏剧悬念。即使她不知道,法院或者政府也会告诉她这个办法,完全用不着信访,而且她稳操胜券。那就是,起诉前夫秦玉河侵害名誉权!
影片中,前夫秦玉河当众说出李雪莲婚前非处女、是潘金莲等,宣扬李雪莲的隐私,侮辱她的人格,已经构成了侵害名誉权。只要李雪莲起诉,法院一定会判决秦玉河对李雪莲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那么,李雪莲就可以用法院的判决书证明“我不是潘金莲”,问题迎刃而解,还有什么必要信访呢?
也许导演和编剧又要拿李雪莲是法盲,她不愿意打官司来说事,期间法院也参与了接访,不可能不告知她应该如何维护权益。
现实操作/
前妻前夫互相诋毁
可诉讼维权
李晓梅法官在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称,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对于像李雪莲这样的受害者,在遇到前夫诋毁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通过诉讼维权,要求诋毁者停止侵权。
“现实中,前妻前夫反目成仇的情况不少,很多因为双方父母参与其中,问题变得更加复杂。”成都法院系统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家事法官向成都商报记者介绍称,特别是在离婚纠纷中,发声诋毁、侮辱、诽谤等侵权行为的不少,法官在制止无果的情况下,会建议受害一方另行提起侵权之诉,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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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杀人涉嫌犯罪 也应追究刑责
【电影剧情】
李雪莲列出了长长的杀人名单——
市长、县长、院长、王公道在列,为了报复,李雪莲磨刀霍霍,并找杀手……
法官声音
李雪莲没被追究
对社会形成误导
李晓梅法官对此分析称,李雪莲磨刀霍霍,找杀手,这个叫故意杀人的“犯罪预备”,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只不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可片中,李雪莲始终没被追究,这样会对社会形成误导。
现实操作/
犯罪预备
也面临追究刑责
对于购买犯罪工具,聘请杀手等预谋杀人的行为,是否会被追究刑责,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成都法院系统一刑事审判法官,他分析称,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正式着手实行犯罪的状态。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刑法又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片方回应
电影不是现实
没有什么澄清的吧
对此,影片片方耀莱影业宣传负责人孙嵘表示:“电影是电影,不是现实,我觉得没有什么澄清的吧,大家讨论这个电影都会有自己的理解,没有关系。”冯小刚方面对此事没有做出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