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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流程公开征集意见

2016-12-02 17:29   来源: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编辑: 高赛琦   责任编辑: 马兰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12月2日讯 今日,市房管局对《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我市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意见稿对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有意见者可于12日前向市房管局反映。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

对《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我市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文件,进一步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市场秩序,维护存量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的安全,结合当前我市存量房交易市场实际情况,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起草了《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我市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建议,可于2016年12月12号前以传真、电子邮箱或电话方式反馈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111

222

传真:028-86280788

邮箱:1402089859@qq.com

电话:028-86279001  罗女士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2016年12月2日

原文如下: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我市开展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成都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国土房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市场秩序,维护存量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的安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及住建部关于《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在我市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开展国有土地上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工作。

二、本通知所称存量房是指通过购买或自建等途径,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并可上市交易的房屋。

存量房交易监管资金是指交易双方当事人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易价款,包括首期房款、贷款等。不包括定金以及办理存量房转让所涉及的各项税、费以及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佣金。

买受人为出卖人偿还所购房屋银行、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按照交易双方当事人约定不纳入监管范围,监管资金的额度为扣除偿还银行、公积金贷款后的房价款。

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工作试运行阶段,仅提供自有资金的监管服务,待条件成熟时,再提供贷款资金的监管服务。

三、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主管本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所属的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作为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监管工作以及相应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四、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职责包括:

(一)负责建立、维护和管理存量房网上交易服务平台(含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子系统);

(二)开立、公布和管理成都市存量房交易资金专用账户,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三)负责制定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协议等指导文本;

(四)与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银行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委托协议;

(五)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监管银行履行本通知中的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五、交易双方当事人自行成交的,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将交易资金纳入监管。

凡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的存量房交易,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执业人员应当书面告知交易双方当事人选择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不得直接或间接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及定金,不得额外收取服务费。

六、交易资金监管部门可以在试点阶段委托3家国有控股银行作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开户银行,每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存量房交易资金专用账户。

监管银行应具备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具备相应的网络技术条件,与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上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子系统实现对接,信息实时互通共享;以及拥有数量较多的能够办理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营业网点,以确保群众办理业务能安全、快捷。

七、交易资金监管部门与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银行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委托协议,由委托银行具体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户的设立及存量房交易监管资金的存储、划转等手续。

存量房交易监管资金的缴存和使用均应通过监管账户进行,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置业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

八、存量房交易监管资金在监管账户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进行计息。如交易完成,监管资金及在监管账户存续期间的存款利息归出卖人所有;如双方交易失败,账户内本息归买受人所有,其中,贷款部分本息归发放贷款的银行所有。

九、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中交易监管资金的所有权属于交易当事人,如有关部门对监管账户进行冻结,监管银行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出示证据证明监管账户性质,说明存量房交易监管资金的内容。

十、监管协议指导文本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应当在存量房买卖网签合同(自行交易)或存量房买卖经纪服务合同(居间交易)签订后,及时与银行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指导文本由交易资金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交易双方当事人姓名(名称);

(二)房屋的坐落、建筑面积、权属证书号;

(三)对房价款实施监管的约定及选定的资金监管银行;

(四)交易双方当事人的个人一般结算账户名称、账号;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其他约定。

十一、监管程序

(一)自有资金交易的,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当按存量房买卖网签合同和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由买受人将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房款存入所选择的交易资金监管账户,在交易监管资金足额存入监管账户后,才能完成房屋转移登记程序。交易双方完成房屋转移登记后,监管银行按照监管协议的约定向卖方划转交易资金。

(二)买受人办理银行贷款的,申请办理存量房转移登记之前应当将协议约定的房款存入所选择的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房屋转移登记完成后,监管银行按照监管协议的约定向卖方划转自有资金;抵押登记完成后,监管银行按照监管协议的约定向卖方划转贷款资金。

(三)存量房交易监管资金按存量房买卖合同及资金监管协议约定存入专用账户后,专用账户所对应的监管银行应当及时将交易资金足额信息上传至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

(四)成都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办理存量房转移登记时须核对确认交易监管资金信息,交易监管资金未存入时不能进入房屋转移登记受理程序,交易监管资金足额后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方可进入房屋转移登记载簿、领证程序,并应及时将转移登记信息上传至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

(五)成都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对于申请撤回登记的,须认真履行职责,确认交易当事人到场申请,方可办理撤回登记,同时撤销存量房买卖网签合同备案或存量房买卖经纪服务合同,并应及时删除转移登记信息,以确保交易监管资金及时划转至买方账户。

(六)成都市房地产信息档案馆对于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申请撤销存量房买卖网签合同备案(自由交易)或存量房买卖经纪服务合同(居间交易)的,须认真履行职责,确认交易当事人到场后,方可办理撤销业务,以确保交易监管资金的安全。

(七)监管银行须通过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核实交易完成情况后,方能将监管账户内的监管资金划进出卖人银行账户。

(八)交易资金监管账户内的资金,在达到划转标准后,监管银行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应资金划转至交易当事人指定账户中。

十二、下列房屋转让不提供资金监管服务:

(一)房屋产权交换的;

(二)依据人民法院或仲裁委生效法律文书转移房屋权属的;

(三)房屋拍卖的;

(四)以房屋出资入股,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

(五)交易双方中,有一方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

十三、交易终止及监管解除

(一)在房屋转移登记受理之前,存量房买卖网签合同或存量房买卖经纪服务合同在约定期限内,交易双方协商终止交易的,交易当事人须到房地产信息档案馆申请撤销合同,监管银行核实后可解除资金监管手续;

存量房买卖网签合同或存量房买卖经纪服务合同超过约定期限,监管银行核实后可解除资金监管手续;

(二)在房屋转移登记受理后,尚未完成载簿发证程序,交易双方协商终止交易的,交易当事人须到成都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申请撤回转移登记手续,撤销存量房买卖网签合同、存量房买卖经纪服务合同,成都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删除登记信息,监管银行核实后可解除资金监管手续;

(三)成都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登记决定的,成都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删除登记信息,监管银行核实后可解除资金监管手续。

(四)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证明房屋交易已解除或被确认无效,且房屋尚未完成转移登记的,买受人可以持生效法律文书证明单方提出退出专用账户。

(五)对符合交易终止条件的,由交易资金监管部门通过平台通知监管银行解除监管,监管银行在三个工作日内,核实后将房价款以及房价款在监管专户存储期间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一并退还给买方。

十四、交易双方因交易纠纷造成交易中止或终止的,在交易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形成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前,交易资金监管部门暂停划转交易资金。

十五、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对交易当事人实行无偿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六、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通知中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情况的监督考核机制,并定期通报。

十七、本通知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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