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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拟规定:买成品住宅可优先确保公积金贷款

2016-12-20 15:50   来源: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编辑: 高赛琦   责任编辑: 马兰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12月20日讯 近日,市建委拟定《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成品住宅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并于12月23日前公开征集意见。该实施意见指出,到2020年底,新建商品住宅面积(三层及以下低层住宅除外)中,中心城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的成品住宅面积比例平均达到80%。

为鼓励开发企业建设成品住宅,该意见指出,将对购买成品住宅的购房人优先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对建设成品住宅的开发企业予以良好信用记录和信用加分。

该实施意见同时也指出,在进行成品住宅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应当分别填报房屋价格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装修工程造价。开发企业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就成品住宅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做出明确规定,保修期限不得低于3年。而提供给消费者的全装修住宅菜单式装修方案不得少于两个。

原文如下: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成品住宅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进行社会意见征集工作的说明 

成品住宅是指房屋竣工验收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铺装或涂饰完成,套内管线、厨房和卫生间设备全部安装到位,基本达到入住条件的住宅。当前,成品住宅已经成为国内住宅产业发展的重要趋势。推进成品住宅建设对于提高我市住宅品质、大幅度减少装修粉尘和噪音污染以及建筑垃圾、促进建筑业绿色发展、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现我委拟定了《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成品住宅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修改意见。本次征求意见公示期为2016年12月19日(星期一)至2016年12月23日(星期五)。若有相关意见请于公示期内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电子邮箱,邮箱地址:cdkfc@qq.com;联系电话:61889322。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12月19日

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成品住宅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带动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发展转型升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成品住宅开发建设的意见》、《成都市绿色建筑行动工作方案》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6】17号)等相关规定及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成品住宅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成品住宅发展的意义

1.成品住宅是指在房屋竣工验收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铺装或涂饰完成,套内管线及开关插座、厨房和卫生间设备全部安装到位,基本达到入住条件的住宅。成品住宅建设实现了土建工程和室内装修的设计施工一体化,可大幅度减少建筑垃圾、粉尘和噪音污染,有利于推动建筑节能减排和绿色建筑发展、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和住宅品质、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发展转型升级、拉动房地产投资持续稳定增长;推进成品住宅建设,有利于优化住宅产品结构,减少投资性购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市级各相关部门和区(市)县政府应充分认识成品住宅发展的重要意义,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快推进成品住宅建设步伐。

二、总体发展目标

2.从2016年开始加快推进我市成品住宅建设步伐,到2020年底,新建商品住宅面积(三层及以下低层住宅除外)中,中心城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的成品住宅面积比例平均达到80%,卫星城和区域中心城的成品住宅面积比例分别平均达到50%和30%;到2025年,中心城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卫星城和区域中心城的成品住宅面积比例分别平均达到100%、60%和50%,实现我市住宅产品结构从清水房为主到成品住宅为主的根本转变。

 三、主要任务

3.拟制并完善我市成品住宅建设的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制定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验收的相关建设技术标准,为成品住宅建设提供完善的技术保障。

4.依据成品住宅发展规划加快推进成品住宅建设。依据《成都市成品住宅建设发展规划》(见附件),将成品住宅建设规划指标落实到新出让土地的建设条件中,并加强过程监管和验收把关,确保成品住宅建设按照建设条件要求落实。未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建设条件要求实施成品住宅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部门不予以竣工验收备案。

5.以政策措施激励开发企业积极开发建设成品住宅。一是鼓励开发企业按照建设条件要求积极开发成品住宅,对超出建设条件要求比例建设成品住宅的企业予以激励;二是在没有建设条件的要求下,鼓励开发企业在存量土地开发中主动按照规划开发建设成品住宅。

6.结合建筑工业化大力推进装配式装修。在成品住宅装修工程中,积极推广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装修方式。鼓励整体卫浴和厨房等部品模块化运用,以及集成吊顶、设备管线等内装工业化生产方式的应用,全市住宅装修装配化率逐年提高,在住宅装修中逐步取代湿作业,减少建筑垃圾排放和粉尘、噪音污染,提升环境和住宅装修质量。

7.建立成品住宅土建和装修工程设计、报建、施工、监理、质监、安监和验收一体化的建设管理机制。

(1)成品住宅土建工程与装修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同步审查及备案。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全装修设计纳入审查范围,审查合格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成品住宅工程采用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纳入统一的施工许可和招投标监管环节,装修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分包合同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3)成品住宅装修工程和土建工程纳入统一的工程监理和工程质量监督,在主体工程和装修工程并行施工的同时,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加大对安装工程预留预埋及装修工程的隐蔽工程的监督巡查力度;成品住宅装修实施施工样板先行,样板合格后再全面施工,样板间(层、段)经各方质量责任主体验收评定合格后,再推行后续装修工程施工;成品住宅实行分户验收,未实行分户验收或者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四、保障措施

8.建立成品住宅建设的统筹协调推进机制。市建委牵头,会同市房管、规划、国土、财政、税务、环保、金融等部门,建立成品住宅建设工作联动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拟制配套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成品住宅建设中的各类问题,共同推进成品住宅的发展。

9.从报建、税费、销售管理等各方面对成品住宅建设项目给予积极的政策支持。

(1)鼓励开发企业超出建设条件要求的比例建设成品住宅。本意见实施后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中心城区范围内超出土地招拍挂出让建设条件要求的比例建设成品住宅,且信用优良的开发企业,其超出比例建设的成品住宅建筑面积经市建设行政部门认定后,准许缓缴50%的报建费,缓交期限为一年。

(2)鼓励开发企业在无建设条件要求的情况下主动建设成品住宅。本意见实施后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中心城区范围内在没有建设条件要求的情况下,主动建设成品住宅的优良信用开发企业,其成品住宅建筑面积经市建设行政部门认定后,准许缓缴50%的报建费,缓交期限为一年。

(3)本意见实施后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中心城区范围内成品住宅占比大于50%、符合环保要求和工程质量认定并已竣工验收备案的商品住宅项目,按照市建设行政部门认定的竣工成品住宅建筑面积,给予10元/平方米的环保补贴。

(4)成品住宅建设中采用装配式装修方式的,其装配式装修工程量计入单体建筑预制装配率,享受装配式建设工程相关支持政策。

(5)实行成品住宅房屋价格和装修工程造价分别计价的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成品住宅时应当按照一房一价、明码标价的原则标明,申报价格及其包含的装修工程造价,在进行成品住宅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应当分别填报房屋价格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装修工程造价。

(6)成品住宅项目装修工程成本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以计入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7)对购买成品住宅的购房人优先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

(8)对于建设成品住宅的企业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系统中予以良好信用记录和信用加分

(三)构建成品住宅放心房购房机制。

10.强化成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开发企业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就成品住宅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做出明确规定,保修期限不得低于3年。

11.实施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待成都市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保险实施意见出台后,招拍挂出让土地有成品住宅建设要求的,开发企业应对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投保工程质量保险,保险期限自住宅质量保修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不得低于2年。成品住宅交付使用时,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提供装修工程质量保险合同,明确装修工程部分的质量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范围内的质量问题的,房屋所有权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和索赔权益人直接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

12.实施成品住宅菜单式装修。开发企业应以菜单方式,为消费者提供多样化的装修风格选择,满足个性化需求。全装修住宅菜单式装修方案不得少于两个。

13.实施成品住宅建设信息公示制度。成品住宅的开发企业应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成品住宅建设楼栋、单元、户型、装修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信息,菜单式装修的选择内容,采用的装修部品部件品牌、型号和备选品牌、型号,装修工程质量保修期,装修工程质量保险承保单位、保险范围及保险期限等信息。

14.成品住宅销售合(预售)同中应对装修标准和使用的部品部件品牌及备选品牌、型号予以明确。

15.成品住宅项目应修建实体样板房,样板房作为装修材料、设备和观感质量的参照物,在正式交房之日起60日之后才能予以拆除,以方便购房者对比。

16.开发企业应将成品住宅建设的相关信息准确完整地录入《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系统中,供购房人随时上网查询。

(四)落实成品住宅建设质量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17.开发企业承担成品住宅建设质量的主体责任。开发企业应充分认识推进成品住宅的意义,主动适应建筑节能减排和房地产业发展转型升级的需求,积极提升成品住宅开发的质量管理能力,择优选择成品住宅施工管理能力强、经验丰富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工程监理企业,加强建设过程中的质量把控,严格组织开展工程竣工验收;开发企业应认真履行成品住宅质量保修和装修工程质量责任投保责任,对住户发现的住宅产品质量保修期内的问题投诉,应主动及时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约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予以保修,不得推诿责任。住户对超出质量保修期后的质量保险索赔,开发企业要给予积极的协助。开发企业所开发成品住宅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者拒不履行保修责任或装修工程质量投保责任的,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系统中予以不良信用记录。

施工总承包企业就成品住宅整体建设质量向开发企业负责。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择优选择装修工程分包单位,加强成品住宅土建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施工组织协调管理和工程质量控制,确保成品住宅建设质量合格,并认真履行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保修工作。施工企业成品住宅装修工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者出现问题拒不进行维修的,在建筑业企业诚信系统中予以不良信用记录。

18.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成品住宅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加强对成品住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监督开发企业做好工程竣工验收,督促企业认真履行成品住宅产品质量保修责任和装修工程质量投保责任,并处理好相关质量投诉。

(五)加大成品住宅的宣传力度。

19.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利用新闻媒体等平台,加大对成品住宅发展对于节能减排、减少环境污染及提高居住品质的宣传力度,为成品住宅的发展奠定良好的舆论基础。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中心城区外的其他区(市)县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本地区成品住宅推进的具体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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