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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发布“文艺作品宣传旅游”奖励办法 最高奖30万

2017-03-07 18:33   来源: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编辑: 梁巍   责任编辑: 马兰

艺术家发言 摄影 刘杰

艺术家发言 摄影 刘杰

座谈会现场 摄影 刘杰 (1)

座谈会现场 摄影 刘杰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记者 刘雨 刘杰)3月7日报道  今日,都江堰市召开“旅游宣传推介文艺精品”工作座谈会。会上对外发布《都江堰市旅游宣传推介文艺精品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的通知。据《奖励办法》透露,有关宣传推介都江堰旅游的文学作品、影视作品最高可获8万及30万的奖金奖励,

据了解,《奖励办法》旨在激励全国各地文艺人才和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到都江堰市旅游宣传推介中来,努力创作建设成都旅游休闲度假卫星城和国际旅游名城的优秀文艺精品,形成共同参与旅游宣传的良好局面。

座谈会现场 摄影 刘杰

座谈会现场 摄影 刘杰

《奖励办法》显示,申报奖励的作品包括:文学、新闻通讯和理论文章、艺术表演、书画摄影、影视作品、文创产品共六类。其中,申报作品主要以都江堰自然、历史、人文、旅游、社会建设等为题材。内容以都江堰旅游宣传为主,起到提升都江堰城市形象的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奖励办法》对奖励标准做了明确规定,按规定,凡是在各级媒体上发表有关“都江堰旅游宣传推介”文学作品,包括传统媒体、省级以上新闻网站,均可获得200—2万元的奖励。此外对公开出版的书籍和在全国院线公开放映的影视作品最高可奖8万、30万。

据透露,为助力都江堰建设国际旅游名城,此《奖励办法》将形文艺宣传推介都江堰旅游的长效机制。

都江堰市委书记张余松在会上表示,都江堰市是享誉中外的旅游城市、历史文化名城,有着厚重的历史文化,从文化的高度讲,都江堰是“江源文明”的发源兴盛地,余秋雨先生感叹“都江堰是解读中华文明的钥匙”。为此,都江堰将明确旅游城市发展方向,提振宣传文艺发展信心,推动旅游文艺精品创作。同时讲好都江堰故事,传播都江堰声音。

相关链接:

《都江堰市旅游宣传推介文艺精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全国各地文艺人才和广大市民积极参与都江堰市旅游宣传推介,努力创作建设成都旅游休闲度假卫星城和国际旅游名城的优秀文艺精品,形成共同参与旅游宣传推介的良好局面,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都江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成立都江堰市旅游宣传推介文艺精品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由都江堰市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负责申报奖励作品的审查、评定。

第三条  都江堰市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作为奖励资金。

第二章  奖励作品类别

第四条  申报奖励的作品类别包含以下六类:

(一)文学作品类,含小说、诗歌、散文、报告文学、剧本等。

(二)新闻通讯和理论文章类,含新闻稿件、通讯、调研报告、理论文章等。

(三)艺术表演类,含音乐、歌曲、舞蹈、曲艺、戏剧等。

(四)书画摄影类,含书法、美术、摄影照片等。

(五)影视作品类,含电影、微电影、电视剧、纪录片、专题片、动漫、微视频、视频广告、声像作品、手游、网游等。

(六)文创产品类,含旅游纪念品、文旅创意延伸产品、篆刻、雕塑、灯光作品、电影、电视、游戏类延伸产品、各类酒店摆设的特色产品等。

第三章  申报奖励范围

第五条  全国各文艺组织、文艺团体、各级各类单位或个人均可申报奖励。

第六条  申报奖励的作品以都江堰市自然、历史、人文、旅游、社会建设等为题材,内容应以都江堰旅游宣传推介为主,对都江堰市的形象具有明显提升作用。

第七条  相关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向评审委员会申报奖励。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作品每月进行一次评审。

第八条  相关单位或个人因使用财政资金创作的作品,媒体记者因新闻报道与其它自然人、法人主体之间另有约定而创作的作品均不在奖励范围内。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奖励的参照标准分别为:

(一)文学作品类

在地市级、省级、全国、中央等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给予300元至20000元的奖励。

在省级重点网站首页、中央重点网站地方频道首页、全国知名商业网站总网、中央重点网站总网发表的作品,给予2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在重要微信平台、主流新闻客户端上发表的作品,达到一定点击量后,给予2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公开出版的书籍,给予5000元至80000元的奖励。

(二)新闻通讯和理论文章类

在地市级、省级、全国、中央等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给予200元至30000元的奖励。

在省级重点新闻网站首页、中央重点新闻网站地方频道首页、全国知名旅游网站总网、全国知名商业网站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站总网发表的作品,给予2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在重要微信平台、主流新闻客户端上发表的作品,达到一定点击量后,给予200元至500元的奖励。

(三)艺术表演类

参加地市级、省级、国家级、国际性文艺演出的作品,给予5000元至100000元的奖励。

在地市级、省级、中央主流媒体刊播的作品,给予20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

在国内知名视频网站发布的作品,达到一定点击量后,给予1000元的奖励。

(四)书画摄影类

入选地市级、省级、国家级相关部门举办的书法展、美术展、摄影展的作品,给予5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

在地市级、省级、全国、中央等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给予200元至5000元的奖励。

(五)影视作品类

在地市级电视台、省级卫视、中央电视台等传统电视媒体播放或全国院线公开放映的作品,给予5000元至300000元的奖励。

在国内主流视频网站发布的作品,达到一定点击量后,给予20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

在苹果、安卓等应用市场推荐下载的游戏作品,到达一定下载量后,给予20000元的奖励。

(六)文创产品类

参加地市级、省级、国家级及以上文创比赛或官方展会荣获奖项的产品,给予3000元至100000元的奖励。

第十条  同一作品在多家媒体(平台)刊播、发表、发行、演出、展出、参赛的按申报时就高不重复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对都江堰市旅游宣传推介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文艺精品,实行一事一议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奖励实施细则由评审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奖励办法解释权归评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本奖励办法从本月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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