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过渡期后监管总体安排发表谈话。
经国务院批准,2016年5月,我国出台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有关监管要求过渡期政策。2016年11月,过渡期进一步延长至2017年底。现阶段,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暂按照个人物品监管。
未来,结合电子商务法等立法及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发展情况,根据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模式。新的监管模式将在目前已经批准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城市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包括杭州、天津、上海、重庆、合肥、郑州、广州、成都、大连、宁波、青岛、深圳、苏州、福州、平潭共15个城市。
上述监管安排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继续执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政策。
原标题:商务部: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明年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