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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门面27年升值200多倍 两兄弟争产权闹翻了脸

2017-03-27 07:47   来源: 成都商报   编辑: 董乐   责任编辑: 史建婷

一个位于内江威远县城的小门面,27年间由1650元升值至三四十万元。这个门面的产权之争,也让亲兄弟两人在最近几年闹翻了脸。

目前,哥哥冉志明持有该门面的产权证,并称是27年前向弟弟购买过户后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但弟弟冉志刚称该门面由哥哥私自变更产权,且房管部门并无转移登记的相关手续。为此,弟弟先后提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也经历了法院先后判决冉志明返还门面、发回重审,到以“过了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的7次裁决。

一个门面 兄弟俩都说是自己的

两兄弟所争的门面位于威远县城中心街,面积13.3平方米,目前价值约三四十万元,月租3000元。冉志刚说,他1990年11月20日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为他本人。他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契税证等交由母亲保管,后来母亲将门面租给他哥哥冉志明。

“大哥(冉志明)租去做生意时,便从母亲那里拿走了产权证等,说是为了方便做生意办手续。”冉志刚称,2000年统一换发新的房产证时,他不在威远,便让哥哥帮他换证。“换了后我也没看。直到2014年他(冉志明)不交租金,还说房子是他的。”

冉志刚称,是哥哥私自将产权变更在自己名下。2014年,他提起诉讼时,母亲肖秋容向法院提供的书证也称,门面产权归冉志刚,冉志明租用至2013年底便拒付租金。

但冉志明称,他1990年花3000元从冉志刚手中购买该房屋,弟弟自愿将房产证等交给他,两人一起到房管部门过户。“当时房管局的都是熟人,也看到我俩是亲兄弟,过户简单了一些。”冉志明说,“都是亲兄弟,当年我买时也没有签协议。”

冉志明还说,他房产证发证时间是1990年10月29日,而弟弟冉志刚的领证时间为1989年4月17日。

7次裁决 产权归属说不清楚

冉志刚说,在2014年与哥哥协商无果后,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与哥哥对簿法庭,要求哥哥返还门面。

2014年12月,威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门面归冉志刚所有。冉志明不服判决上诉后,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决并发回重审。

2015年12月,威远县人民法院在重审后确认门面物权由冉志刚名下转移登记至冉志明名下,但认为双方的物权归属争议是物权登记机关没有依据进行物权转移登记所致,冉志刚应提起行政诉讼解决该登记行为的效力问题。为此,驳回了冉志刚要求哥哥返还门面的起诉。

直到今年2月21日,冉志刚先后起诉威远县房管局、威远县不动产登记局并两次上诉,请求法院确认威远县房管局将门面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哥哥名下的行政行为无效,也未能“要回”产权。

其中,2016年6月,威远县人民法院在驳回冉志刚的起诉时认为,该门面在威远县房管局的房地产档案中,只有冉志明在2000年换新证时交回的所有权为冉志明的房屋所有权证,并无将门面登记到冉志明名下的登记记载,因此冉志刚所诉行政行为不存在。2016年8月,内江中院也驳回冉志刚的上诉,维持原裁定。2016年8月,威远县不动产登记局成立并承继威远县房管局对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职权后,冉志刚再次提起行政诉讼及随后的上诉中,威远县人民法院及内江中院均以该门面颁证时间是1990年,冉志刚提起的行政诉讼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他的起诉或上诉。

争议焦点

房产档案无转移登记手续

冉志刚说,房管局的房屋产权档案中,房屋所有权证存根证明他是所有权人,领证时间为1990年11月20日。而哥哥冉志明2000年换证时,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时间为1990年10月29日。“他说从我手里过户门面,领证时间为何还在我之前?我怀疑这是有人作假。”

威远县房管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相关负责人均证实,两兄弟争产权门面的房屋产权档案存在“瑕疵”,其中并无产权由冉志刚到冉志明的转移登记手续。至于具体原因,两负责人均称,当年的经办人员都已退休甚至过世,他们也不清楚,“可能那些年管理不规范,缺失了一些资料。”威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相关负责人说,“如果要纠正(‘瑕疵’),必须双方都同意才行。我认为,他们还是应通过民事诉讼,由法院判定归属。”

“还有一点比较奇怪,冉志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卡是由他老婆的姐夫马传华填写的,而马传华曾当过威远县国土局副局长,最近几年才退休。”冉志刚怀疑,马传华曾帮助冉志明作假,伪造国土档案。对此,冉志明承认了马传华的是他老婆的姐夫,曾在国土局担任副局长。但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卡为何由马传华填写,他并未回应。成都商报记者多方联系,也未能联系上已退休的马传华。冉志刚所怀疑的情况,也未得到核实。成都商报记者 姚永忠

原标题:一个门面产权的兄弟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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