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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中纪委一处长 房产公司董事长获刑5年

2017-04-11 10:12   来源: 北京晨报   编辑: 廖雅莉   责任编辑: 马兰

华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黄保国请托时任中央纪委第六纪检监察室副处长袁卫华承揽工程,并多次给予对方钱款共计618万元。北京晨报记者近日获悉,一审因行贿罪获刑5年后,黄保国提出上诉,北京市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请托中纪委官员承揽工程

今年47岁的黄保国是吉林华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6年4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

市二中院一审查明,2008年至2012年间,黄保国请托时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第六纪检监察室主任科员、三处副处长的袁卫华(另案处理),承揽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达水泥厂、长春市103中学工程,为此多次给予袁卫华钱款共计618万元。2016年4月20日,黄保国被查获归案。

一审因行贿罪获刑5年后,黄保国提出上诉,称其最后一次给付的100万元是袁卫华索贿的结果。其向他人支付的20万元购房款,不应计入向袁卫华的行贿数额,一审量刑过重。

黄保国的辩护人还认为,黄保国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具有自首情节,配合查处袁卫华案且认罪、悔罪,请求二审改判缓刑。

构成行贿罪二审维持原判

市高院查明,黄保国为承揽工程项目请托袁卫华,袁卫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黄保国谋取竞争优势,使黄保国顺利中标安达水泥厂和长春市103中学项目,其获得的是“不正当利益”,不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的规定,故该笔100万元仍属于行贿款,应计入行贿数额。

袁卫华等人的证言均证实,黄保国给予他人20万元购房款是经袁卫华同意,并计入黄保国给予袁卫华的工程好处费中,故该笔20万元仍属于行贿款。

市高院认为,上诉人黄保国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黄保国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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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内鬼” 反腐败时搞腐败

本案中的另一关键人物袁卫华又是何许人也?据悉,2017年1月,央视播出的电视专题片《打铁还需自身硬》中篇《严防“灯下黑”》中,首度披露了中央纪委第六纪检监察室原副处长袁卫华(见图)的落马细节。

37岁的袁卫华是北京大学法学院高材生,大学毕业后直接考入中央纪委机关工作,曾经参与查办过慕绥新、马向东、武长顺等大案要案,也曾经立功受奖。多年来,袁卫华利用自己的权力,承揽到总金额超过10亿元的工程项目。

袁卫华众多违纪行为中最为突出、最为恶劣的问题,是故意泄露案情。他不止一次将工作秘密拿来做交易。其中第一次发生在 2004年,他主动向某副部级干部泄露举报内容,而第一次泄密就换来了一个超乎他想象的大工程。

2014年到2015年,袁卫华在天津查办相关案件,时任天津市委代理书记、市长的黄兴国就多次主动地与袁卫华接触,打探武长顺案件、杨栋梁案件的相关信息,同时也套取、打探关于黄兴国本人一些问题线索,袁卫华都一一告知。为此黄兴国多次请袁卫华喝酒、吃饭,赠送名贵手表等贵重礼物。

专题片称,这类秘密的泄露都会对纪律审查工作带来极大的阻碍甚至破坏,但在利益驱使下,袁卫华把纪律底线置之脑后。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

原标题:行贿中纪委一处长承包商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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