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宁波余姚一官员杨某因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一万元。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杨某曾因犯受贿罪,于1995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2年3月刑罚执行完毕后,在2007年8月到2009年上半年,杨某又担任余姚市某局副局长,并利用职务之便又受贿。
获刑22年后再受贿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被告人杨某因犯受贿罪,于1995年6月16日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四千二百九十八元,2000年2月1日被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2002年3月17日刑罚执行完毕。
公开资料显示,杨某曾于2007年担任余姚市某局副局长,2009年在余姚经济开发区任职,并曾是余姚经济开发区全民共建“美丽家园”领导小组成员。
法院判决书显示,杨某于2016年10月10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月25日被依法逮捕。
2017年1月22日,余姚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杨某再犯受贿罪,余姚市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杨某受贿案。
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取20余万
裁判文书显示,2007年8月,被告人杨某利用担任余姚市某局副局长的职务之便,为宁波某有限公司在拆迁补偿、土地安置、权证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负责人闻某所送现金人民币10万元。
2009年上半年,被告人杨某利用上述职务之便,为余姚市某设计院在土地安置、权证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该设计院负责人俞某所送现金人民币2万元。
2009年7月,被告人杨某利用担任余姚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物业费结算、卫生绿化检查等方面提供帮助,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杨某以债务免除的形式收受陈某所送现金人民币8.5万元。
2016年10月9日,被告人杨某被带至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在接受调查期间,杨某如实供述了上述尚未被侦查机关掌握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杨某退出全部涉案赃款。
因受贿罪获刑一年十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身为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案发后能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杨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一万元。
文/本报记者 张香梅
原标题:22年前受贿获刑 “复出”任副局长再受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