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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全靠“保密协议”?法院说这不可取

2017-04-26 17:32   来源: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编辑: 董乐   责任编辑: 马兰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记者 高旭)4月26日报道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商业秘密日益成为推动企业发展、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有力武器,而与之同时出现的,各个企业也将商业秘密的保护放在了重中之重的位置。那么商业秘密究竟该如何保护?法律中又有何需要注意的问题?今天,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16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中,为企业提供了不少建议。

项目立项要调研 为产品及时穿上“知识产权保护”外衣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保护庭法官告诉记者,在产品研发立项前,建议对项目的新颖性、创造性进行实证调研,避免对现有技术或设计重复研发,进而规避研发成果价值不高、投入使用风险较大、开发资源浪费等风险。在产品研发完成后,推向市场前,建议及时给创新成果“穿上知识产权保护的外衣”,如申请专利等,否则新的成果将可能因为产品被推向市场而公开,从而成为公共资源,人人均可免费用之。

作为经营主体,商标的保护同样重要,法官提醒:在准备培育商业标识时,请注意及时进行商标注册,否则即便发现他人使用相同、近似商业标识的行为,也不能通过商标权予以制止,造成企业为此投入的大量人力、物力的浪费。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尽量使用臆造类标识或任意性标识,以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避免使用地名、产品通用名称等不具有显著性的文字或标识。同时,在申请注册商标或登记企业字号前,应注意对他人的在先注册商标以及同行业企业字号进行充分检索,应充分注意避免因权利冲突而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

经营主体如果准备对外出口产品或服务,建议注意产品、服务与商标“齐步前进”,即“产品走到哪,商标也到哪”,避免在境外遭遇商标被抢注的风险。

商业秘密保护全靠“保密协议”?法院说这不可取

不少企业经营者认为,自己与对方签订了“保密协议”,肯定万无一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这不可取,在法院日常审理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因保密协议产生的纠纷不在少数。很多企业在技术研发过程中可能会与他人开展合作,没有注意在相关合作合同中对知识产权的权属及各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无误的约定。权属约定不明的疏忽往往十分致命,常常导致企业期望取得的专利技术、商业秘密或者该专利、商业秘密的权利被合作方夺走,甚至独占许可都不能获得,企业不能因此获得竞争优势。

法官建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针对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况采取与其价值相符的合理保密措施,不要过分相信仅凭“保密协议”即可对员工或其他企业产生足够的约束力,而应采取切实措施对涉密资料以及生产现场进行保密,比如设置门禁权限、视频监控、物理隔离等,确保万无一失。同时,建议尽可能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档案,注意对知识产权的研发记录、权利证书、缴费记录、知识产权合同、合同附随的权利证明文件、著作权原始载体等资料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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