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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拟评旅游业改革创新奖 每个奖50万元

2017-05-04 15:11   来源: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编辑: 高赛琦   责任编辑: 马兰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5月4日讯 《成都旅游业改革创新奖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于5月10日前公开征集公众意见,该办法指出,评选上旅游业改革创新成果奖,奖励50万元/个。

原文如下:

征求意见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旅游局关于全域旅游的工作部署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函〔2016〕150 号)精神,充分发挥旅游业改革创新成果的示范引领作用,我局研究制定了《成都旅游业改革创新奖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7年5月4日至5月10日,请将意见和建议以及联系人、联系电话一并发送至QQ邮箱674015046@qq.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成都市旅游局

2017年5月4日

成都旅游业改革创新奖评选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旅游局关于全域旅游的工作部署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函〔2016〕150 号)精神,充分发挥旅游业改革创新成果的示范引领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原则 坚持客观公正、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三条 旅游业改革创新评选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推荐评选旅游业改革创新成果奖(50万元/个)。

一、地方党委政府推动旅游业发展,在体制机制改革中取得突破,设立了旅游发展委员会。

二、推动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制度化,成立了旅游警察、旅游巡回法庭、旅游工商分局或其中之一的。

三、推进旅游景区体制机制创新,理顺各方面关系,在构建产权关系明晰、责任主体到位、市场对接比较充分的旅游经营管理体制机制方面的典型。

四、创新“旅游+”融合发展,旅游与工业、农业、文创、科技、金融、康养等融合发展的典型。

五、完善旅游公共服务,在旅游厕所建设、技术创新、管理模式创新等方面的典型;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投资设置旅游咨询中心(点),并提供优质旅游公共咨询服务的典型。

六、推进旅游统计改革创新,在统计队伍建设、统计工作体系等方面取得成果的典型。

七、推进旅游业政策制度创新,在多规合一、旅游投融资平台建设、旅游项目用地政策等方面的典型。

八、推进旅游企业改革创新,在经营管理制度改革、集团创建改革、跨界融合创新、旅游资源整合等方面的典型。

九、推进旅游宣传营销创新,区(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创新旅游宣传营销路径方法、整合宣传营销方式等方面的典型。

十、推进旅游人才引进、培养机制、行业培训改革创新的典型。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注册、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单位,具有独立法人、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符合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范围,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三、达到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奖励要求。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一、区(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转报(申请)报告。

二、项目单位书面申请

三、改革创新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见附件2)。

四、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五、项目成果佐证资料。

第六条 申报时间

按年度申报奖励。当年7月份申报。有关统计数据截至时间为当年6月30日。超过该期限申报的,不再受理。

第七条 申报程序与审批

一、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成都市旅游局发布的当年度市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向项目所在地区(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供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提供电子文档。

二、区(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一式两份转报成都市旅游局,并通过《成都市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款管理系统》报成都市旅游局审核。

三、成都市旅游局组织审核通过后,按照《成都市市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成都市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款管理系统》,向市财政局提交划拨有关项目资金申请,由市财政局划拨到相关区(市)县财政,相关区(市)县财政经地方旅游主管部门转拨给有关项目单位。

第八条 实施要求

一、涉及到对区(市)县政府的奖励,可由当地旅游行政管部门申报。

二、项目申报单位的法人代表应当严格审查提交的申报材料和相关数据,并签字确认申报项目的真实性。

三、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绩效)必须真实有效,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申报中明确的申报流程进行,不得越级申报。

四、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备验。

第九条 监督检查

一、奖励对象应积极配合,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经营资质许可而不具备的单位不在申报和奖励之列。

三、申请奖励的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及以后一个年度的奖励申报资格,并收回已拨付的奖金。

1.申报材料和数据弄虚作假的。

2.项目单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旅游(信访)投诉案件、社会影响恶劣事件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3.拒不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4.其他具有应当取消奖励资格的情形。

第十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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