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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出台办法奖励职业技能大赛获奖者 最高20万元

2017-05-08 23:50   来源: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编辑: 高赛琦   责任编辑: 马兰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5月8日讯 《成都市职业技能竞赛及奖励管理办法》于近日公布,该办法指出,对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得金牌的选手奖励人民币20万元,银牌奖励人民币12万元,铜牌奖励人民币8万元,优胜奖奖励人民币3万元。

另外,在国家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获得四川省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6万元奖励; 获得成都市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分别给予2万元、1.6万元、1万元奖励。

原文如下: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成都市职业技能竞赛及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全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3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成都市职业技能竞赛及奖励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17年5月2日                   

成都市职业技能竞赛及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中国制造2025”战略提出的“人才为本”指导思想,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全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促进高技能人才快速成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竞赛是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要以及生产、服务工作的需求,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开展的有组织的群众性活动。本办法所指的职业技能竞赛是指区(市)县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主办或参与,并通过自办或购买服务方式举办的职业技能竞技比赛活动。

第三条 举办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应坚持社会效益为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与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员工业绩考核、企业生产与技术革新紧密结合,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 举办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应本着勤俭节约、量入为出的原则,按规定采取主办单位自筹、社会赞助或申请同级财政予以安排等方式筹措资金;职业技能竞赛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并主动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主管本市职业技能竞赛工作,负责全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成都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负责我市职业技能竞赛业务的指导协调与组织实施工作。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天府新区社会事业局(以下简称“区(市)县人社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本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组赛规则

第六条 本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分为市级、区(市)县和行业(系统)两个级别。

市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具体分为两类:跨行业(系统)、跨区域的竞赛活动为一类竞赛;单一行业(系统)的竞赛活动为二类竞赛。

第七条 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原则上分为初赛、复赛和决赛三个阶段,区(市)县和行业(系统)职业技能竞赛分为初赛和决赛两个阶段。

第八条 市人社局主办或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共同主办的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举办一次;市人社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共同承办的各类国际级、国家级、省级职业技能竞赛成都地区选拔赛,竞赛周期由主办单位自行确定。

第九条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行业组织(协会、学会)主办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以及市级相关部门共同承办或委托相关市级行业组织(协会、学会)共同承办的国家各部委组织的各类国际级、国家级、省级职业技能竞赛成都地区选拔赛,竞赛周期由主办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条 区(市)县人社局会同区(市)县相关部门主办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竞赛人员为本区(市)县适龄从业人员,竞赛周期由主办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可冠以“成都”“全市”等竞赛活动的名称。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可冠以“全市(成都市)××行业(系统)××职业(工种)”等竞赛活动的名称。各区(市)县和行业(系统)职业技能竞赛可冠以“××区(市)县”“ ××系统”竞赛活动的名称。

第十二条 凡举办职业技能竞赛,主办单位应在每年3月前向相应人社部门报送本年度竞赛活动计划,对符合相关要求的,分别列入市级、区(市)县年度竞赛计划,并向社会公布。行业组织、企业(集团)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可根据其管理层级或工商注册地,向同级或所在地人社部门报备。

第十三条 对列入年度计划的竞赛活动,主办单位应于竞赛前一个月将填写的《成都市技能竞赛备案表》以及竞赛实施方案、竞赛技术文件报市人社局备案立项。凡未列入年度计划的竞赛活动,原则上不予备案,不颁发相应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主办单位备案后,如需变更竞赛名称或调整竞赛方案,应于拟定的比赛日前15天向相应人社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通知相关部门、合作单位。竞赛通知下发后,主办单位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取消竞赛的,应向相应人社部门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并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合作单位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联合举办的,应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及各自职责。

举办竞赛应成立临时性组织机构,即竞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竞赛组委会),全面负责竞赛组织管理工作。竞赛组委会下设办公室(或秘书处)和竞赛评判委员会。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竞赛职业(工种)应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优先选择通用性强、就业面广、从业人员众多、社会影响力大、发展较迅速的职业(工种)的原则进行确定。

第十六条 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的职业(工种)原则上应为竞赛主办单位的主营(教学)的职业(工种)。

第十七条 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应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设置竞赛项目和组织命题。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原则上按国家职业标准三级(高级)技能以上要求实施;区(市)县和行业(系统)职业技能竞赛原则上按国家职业标准四级(中级工)技能以上要求实施。  

第十八条 职业技能竞赛可参照世界技能竞赛方式,只进行技能操作比赛。职业技能竞赛内容涵盖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两部分的,其中技能操作比赛成绩占比应不少于总成绩的70%。

第十九条 职业技能竞赛应建立完善的裁判专家库,聘请具有裁判资质的人员进行执裁工作。

第二十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建立竞赛档案,记录、收集、保存好登记表、花名册、成绩单等与竞赛相关的各项原始资料。

第四章 组赛资质

第二十一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职业技能竞赛所需的场所、设施、设备、竞赛原材料、信息网络及后勤保障工作等;

(三)具备与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有资质的竞赛赛务管理人员,并能按要求完成相应的赛务工作;

(四)具备与职业技能竞赛水平相适应的专家裁判队伍,并能按要求完成相应的竞赛试题支持、评判和仲裁工作;

(五)具备与职业技能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支持;

(六)竞赛各职业(工种)的同一竞赛组别初始参赛选手原则上不少于30人;

(七)竞赛过程中,能够对参赛人员提供相应防护、救护、人身保险等安全保障措施;面对突发事件有具体可行的措施与控制指标及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 职业技能竞赛申报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独立法人合法凭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二)职业技能竞赛实施方案须包含竞赛的目的、名称、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承办单位、竞赛职业(工种)、时间、地点、方式、竞赛试题要求、参赛人数、奖励名次的设立、评分规则、有关场地、设备、技术检测手段、经费来源、预算和运作方案等;

(三)竞赛组委会及组委会办公室成员名单;

(四)竞赛评判委员会成员名单;

(五)竞赛仲裁委员会成员名单;

(六)竞赛宣传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竞赛安全保障及应急预案方案。

第五章 选手选拔与集训

第二十三条 职业技能竞赛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参加市级一类及以上竞赛的选手,应严格按照选拔制度,通过一定规模的初赛或选拔赛产生。

第二十四条 对通过选拔,参加市级一类竞赛及以上竞赛的选手,应组织教练团队对其进行强化集训及有效指导,提高其竞争力。每项竞赛职业(工种)集训教练团队人数不得少于3人。

第二十五条 组建的集训教练团队应由面相社会选聘的优秀考评员组成,成员要具有互补性和良好的沟通、团队协作性,配齐理论、实操以及心理辅导专家等,确保配合默契、能有效发挥各自特长。

第二十六条 竞赛组委会办公室按职业(工种)及竞赛人数的要求不同,提出每项竞赛职业(工种)所需的教练人数及人员名单。候选教练人员名单由竞赛组委会向行业主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库征集具有相关工程技术人员、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具有高级技师或本专业高级职称以上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七条 集训一般安排在竞赛承办单位,以统一集中训练的方式进行。职业技能竞赛开始前一个月开展集训工作,集训时间一般情况下不超过30天。竞赛承办单位于集训工作开展前签订承办协议,按照集训时间的要求与指导专家共同做好集训计划安排和集训经费预算申报工作。

第六章 表扬与奖励

第二十八条  按照《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就业创业补贴资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7〕21号)规定,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得奖牌的选手,国家、省、市级职业技能一类竞赛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参赛选手和积极组织参与竞赛并取得突出成绩的承办单位。

第二十九条  对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得金、银、铜、优胜奖牌的选手,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世界技能大赛参赛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3〕28号)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一)获得金牌的选手,奖励人民币20万元;

(二)获得银牌的选手,奖励人民币12万元;

(三)获得铜牌的选手,奖励人民币8万元;

(四)获得优胜奖的选手,奖励人民币3万元。

第三十条  对在国家、省、市级职业技能一类竞赛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选手,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一)获得国家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二)获得四川省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6万元奖励。

(三) 获得成都市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分别给予2万元、1.6万元、1万元奖励。

第三十一条  根据组织参加技能大赛和承办技能大赛一类竞赛赛事工作情况,对成绩突出的单位颁发“技能大赛优秀组织单位”奖牌,并对承办由市人社局主办的国家、省、市级一类竞赛的单位,根据比赛工种项目不同,给予承办单位一定的补助资金。

第三十二条  对培训、辅导参赛选手在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省、市级大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教练员,给予通报表扬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三条  在市级二类竞赛、区(市)县和行业(系统)等比赛取得优异成绩者,本着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竞赛主办单位可参照本办法自行设立奖励项目。

第三十四条  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参加各项比赛,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均及格的参赛选手,不受职业年限限制,均可向人社部门申报办理晋级手续。竞赛获奖者的职业资格证书,由竞赛主办单位在竞赛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统一到人社部门办理。

(一)获得市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第一名的选手,经市人社局审核、省人社厅审定,可晋升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二)获得市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第二至第六名的选手和市级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第一名的选手,经市人社局审定,可晋升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其余选手在比赛中理论知识、技能操作均及格,且符合晋升条件,在原职业资格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为高级工)。

(三)市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六名的选手和市级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第一名的选手,由市人社局授予“成都市技术能手”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四)选手参加一项竞赛的全过程中(包括初赛、选拔赛、复赛、决赛等),只能晋升一次职业资格。其他级别的获奖选手晋级,参照《四川省技能竞赛管理办法》执行。

(五)凡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工种清单目录的比赛项目,不予办理晋级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涉奖励资金在市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或有关部门预算项目中列支,并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加大竞赛工作宣传推广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扩大宣传覆盖面,并及时向市人社局报送竞赛有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竞赛主办单位未按本办法进行申报登记备案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市人社局不予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按规定由竞赛主办单位和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以职业技能竞赛名义进行非法赢利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相关文件中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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