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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印发

2017-05-19 18:38   来源: 四川新闻网   编辑: 肖凌霄   责任编辑: 马兰

近日,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强调各行政机关要克服不愿当被告的思想,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直接或者变相拒绝应诉,不得拒签人民法院依法送达的法律文书。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各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性,各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推动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认真履行行政应诉法定职责,引导行政相对人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诉求、解决行政争议,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办法》明确行政应诉工作职责分工,以各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统筹协调指导应诉工作,遵循权责一致原则,实行“谁审批、谁担责”“谁承办、谁应诉”。各级人民政府应下级政府、所属部门或者机构请示而作出行政决定或批复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以上报该请示者为应诉承办单位,上报单位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以牵头单位为应诉承办单位,其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办法》要求积极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各行政机关要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克服不愿当被告的思想,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直接或者变相拒绝应诉,不得拒签人民法院依法送达的法律文书。对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认为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确有错误的应依法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配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自觉维护司法权威,对有关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等案件,要主动参与人民法院开展的调解和协调工作,促进行政争议化解,力争案结事了。

《办法》强调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履行职责。要支持和督促应诉承办单位依法办理行政诉讼案件,依法签署行政应诉法律文书。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重大项目审批、城市规划、抢险救灾、行政收费等)、社会关注度高(食品药品安全、环境资源保护等)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土地和房屋征收、移民安置等)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但各级人民政府应所属部门或者机构请示而作出行政决定或批复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上报该请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受委托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庭应诉,应当委托应诉承办单位负责人或相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必要时可委托律师同时出庭应诉,但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

《办法》规定,要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机关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原标题:四川省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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