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全搜索新闻网6月7日讯 近日,成都市城管委公布一批行政处罚案例,涉及多家企业擅自挖掘或占用城市道路作业被罚,其中包括成都新东方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
原文如下:
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擅自挖掘城市道路作业案
行政行为:行政处罚
行政处理: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当事人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擅自挖掘城市道路作业案
行政处理: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当事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擅自挖掘城市道路作业案
行政行为:行政处罚
行政处理: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当事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关于成都新东方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业案
行政行为:行政处罚
行政处理: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较轻,且事后积极配合、认真整改,故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当事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成都伟鑫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建筑垃圾未保持车轮、车身外部整洁案
行政行为:行政处罚
行政处理:根据《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当事人违反了《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保持车轮、车身外部整洁,不得带泥行驶;……”,依据《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城市道路上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至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清除污染,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川塔恒远实业有限公司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案
行政行为:行政处罚
行政处理: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当事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当事人处以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