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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8月1日起施行

2017-06-15 16:41   来源: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编辑: 董乐   责任编辑: 马兰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记者 王玲)6月15日报道 记者今天从成都市房管局官方网站上获悉,《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将于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中包涵了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历史建筑的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等内容。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记者从《条例》中获悉,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由市房产、规划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资源的普查工作。同时,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相关部门推荐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

建成五十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一)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著名人物或者重要组织机构有关的;

(二)反映优秀历史文化,体现城乡传统风貌、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的;

(三)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的;

(四)著名建筑设计师的代表作;

(五)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等;

(六)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或者教育意义的。

建成三十年以上不足五十年,但具有特殊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具有特殊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建(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本市已公布的优秀近现代建筑和工业遗产,符合历史建筑认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将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统一设立保护标志。《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成都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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