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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 京川宾馆等被罚

2017-06-30 06:37   来源: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编辑: 高赛琦   责任编辑: 马兰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6月30日讯 近日,市卫计委公布一批行政处罚案例,涉及多家单位违法违规,其中成都京川宾馆、四川瑞思博雅酒店等多家酒店未按规定对酒店空气、微小气侯、水质、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均被处1200元罚款。

原文如下

被处罚单位:成都京川宾馆

违法事实:成都京川宾馆未按照规定对酒店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案。

违反规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第(一)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的规定,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依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强制裁量权实施细则》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存在裁量空间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裁量标准划分为从轻、一般、从重3个裁量阶次。法律、法规、规章已经对违法情节、处罚种类、裁量幅度作了具体规定的,裁量标准从其规定。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成都京川宾馆虽然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但未造成社会危害,没有从重法定情节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人民币12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结果:已履行

处罚决定时间:2017-04-18

被处罚单位:四川瑞思博雅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八宝街店

违法事实:四川瑞思博雅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八宝街店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 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案

违反规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和《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并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结果:已履行

处罚决定时间:2017-06-09

被处罚单位:四川时尚百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违法事实:四川时尚百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案。

违反规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章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第一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和《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存在裁量空间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裁量标准划分为从轻、一般、从重3个裁量阶次。法律、法规、规章已经对违法情节、处罚种类、裁量幅度、作了具体规定的,裁量标准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并罚款1200元

行政处罚结果:已履行

处罚决定时间:2017-06-09

被处罚单位:成都图腾铂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成都图腾铂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案。

违反规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并罚款1200元

行政处罚结果:已履行

处罚决定时间:2017-06-07

被处罚单位:成都市新都区中医医院

违法事实:成都市新都区中医医院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案

违反规定:《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人民币1700元

行政处罚结果:已履行

处罚决定时间:2017-06-26

被处罚单位:成都市金牛区中医医院

违法事实:成都市金牛区中医医院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安(取)宫内节育器)案

违反规定:《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依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二目

行政处罚种类: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020元、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结果:已履行

处罚决定时间:2017-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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