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全搜索新闻网7月5日讯 近日,市环保局发布一批行政处罚单,涉及成都骨伤医院、中国五冶医院等多家单位违法排污被罚。
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成都骨伤医院
主要违法事实:成都骨伤医院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内容: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圆(¥1100.00元)整。
处罚决定时间:2017年6月26日
行政处罚: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医院
主要违法事实: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医院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内容: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陆佰伍拾贰圆(¥6652.00元)整。
处罚决定时间:2017年6月26日
处罚对象:成都众合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暂时不利用的固体废物未建设储存场所的行为案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内容:罚款2万元
处罚日期:2017年6月30日
行政处罚对象:成都瑞轩实业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未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行政处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罚款万3元
处罚决定时间:2017年6月27日
处罚对象:四川恒升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暂时不利用的固体废物未建设储存场所的行为案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内容:罚款2万元
处罚日期:2017年6月28日
行政处罚对象:成都雅隆猪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工商营业执照(身份证号):510131000008865
主要违法事实:通过暗管(塑料软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决定书文号:蒲环罚〔2017〕062802号
行政处罚内容:罚款40000元人民币
处罚决定时间:2017年6月28日
行政处罚对象:蒲江县百世兴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工商营业执照(身份证号):915101315620160202
主要违法事实:建设项目需配套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
行政处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决定书文号:蒲环罚〔2017〕062803号
行政处罚内容:罚款30000元人民币
处罚决定时间:2017年6月28日
行政处罚对象:成都华高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工商营业执照(身份证号):915101317978317242
主要违法事实: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决定书文号:蒲环罚〔2017〕062804号
行政处罚内容:罚款40000元人民币
处罚决定时间:2017年6月28日
行政处罚:成都申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成都申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就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内容: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壹拾贰圆(¥5112.00元)整。
处罚决定时间:2017年6月5日
行政处罚:金牛区鑫新鑫汽车修理服务部
主要违法事实:金牛区鑫新鑫汽车修理服务部汽修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就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处罚内容:处以罚款人民币989.00元(大写:玖佰捌拾玖元整元)整。
处罚决定时间:2017年6月8日
行政处罚:成都金恒信印务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成都金恒信印务有限公司印刷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就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处罚内容: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处罚决定时间:2017年6月8日
行政处罚:成都泓泉印务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 成都泓泉印务有限公司印刷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就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处罚内容: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处罚决定时间:2017年6月8日
行政处罚:四川盛大印象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四川盛大印象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内容: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圆(¥10000.00元)整。
处罚决定时间:2017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