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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温天停止、缩短工时 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工资

2017-07-12 08:35   来源: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编辑: 高赛琦   责任编辑: 马兰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7月12日讯 11日,市政府网公布《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指出,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该通知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用人单位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原文如下: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近期我市持续高温,为预防和遏制夏季高温天气作业引发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防暑降温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站在维护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高温作业(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高温天气(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作业防暑降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强化问题管理,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切实解决对防暑降温工作重视不够、监管不力以及用人单位落实防暑降温措施不到位、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完善政策措施,强化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认真落实防暑降温监管责任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工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管工作。

(一)卫生计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防暑降温的科普宣传工作;加强医疗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管,组织、督促相关机构做好高温作业职业健康检查、高温中暑医疗救治、职业性中暑诊断和鉴定等相关工作。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高温津贴政策的落实;加强对开展高温作业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以及其他高温天气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存在高温、高湿作业的用人单位遵守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认真落实工作场所各项防暑降温措施。

(四)气象部门要加强高温天气监测预警,及时发布高温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五)市、区(市)县总工会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劳动者防暑降温、中暑急救、高温作业自我保护知识的宣传培训,广泛开展夏季送清凉活动;依法监督用人单位高温季节劳动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对问题严重或拒不接受工会监督意见的用人单位,及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六)经信、建设、交通、城市管理、林业园林等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三个必须”的要求,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企事业单位严格落实防暑降温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职业病危害治理和劳动保护。

三、全面落实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

存在高温作业、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要落实做好防暑降温、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主体责任。

(一)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三)用人单位要按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四)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五)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用人单位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六)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调整作业岗位。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合理调整高温天气作息时间或者对有关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的调整安排。

(七)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并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用人单位不能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八)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脱离高温环境,到通风阴凉处休息,供给防暑降温饮料,并采取必要的对症处理措施;病情严重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

(九)用人单位应当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的演习,并根据从事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

四、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

安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总工会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强化对用人单位履行防暑降温主体责任的常态化监管。要加大高温季节、高温天气时段对建设工地、露天作业场所、存在高温作业岗位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开展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健康监护管理、落实高温作业时间要求、高温津贴发放、中暑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情况。不断改进和创新监管方式,加强暗访暗查,强化跟踪检查。对严重损害劳动者健康、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典型案例,要在依法查处的同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采取各种措施,督促用人单位切实落实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区(市)县对口部门开展防暑降温监管工作的指导、督查、考核、问责。

五、加大宣传力度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宣传手段,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广泛普及防暑降温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加强防暑和中暑急救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自我保护能力。要特别关爱老人、儿童及孕妇等群体,提高社会公众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在全市共同营造关爱友善、和谐稳定、平稳渡夏的良好社会氛围。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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