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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事业单位编制101~500人 可配领导4~5人

2017-07-18 07:20   来源: 成都商报   编辑: 董乐   责任编辑: 马兰

制图 李开红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从市委编办获悉,为加强编制管理,成都已印发《成都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成都市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和《关于严格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使用管理的通知》。

《关于严格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使用管理的通知》要求,凡是能通过购买服务的阶段性、辅助性、后勤服务性等工作,一律采取项目购买或服务外包方式解决,“确需使用编外人员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市委编委审批”。

市政府工作部门 领导职数一般为3至5名

根据《成都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成都市政府工作部门一般称委员会、局、办公室,规格为副厅级,其内设机构一般称处(室),规格为正处级。成都市辖区政府工作部门一般称局、办公室,机构规格为正处级,其内设机构一般称科(室),规格为科级。县(市)政府工作部门一般称局、办公室,机构规格为科级,其内设机构不确定规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综合办事机构一般称办公室、所。

《管理办法》提出,行政机构新进人员,不得超出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并按规定程序申请用编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数一般为3至5名”。

《管理办法》还提出,任何人发现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都可以通过“12310”等途径向有关部门举报。行政机构违反规定,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还要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事业单位名称 不得使用“委、办、局、处”

“事业单位的名称(含挂牌机构名称)应当规范、准确,与行政机关、企业和社团名称相区别,并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根据《成都市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事业单位名称应由区域名、矢名和格级名三部分依次组成,区域名应反映地域位置或隶属关系,矢名应反映核心职能、基本业务范围,格级名一般用中心、馆、所、站、台、社、院、校、队、团、园等,不得再使用“委、办、局、处”等称谓。事业单位挂牌数量原则上不应超过三个。未经国务院批准,事业单位名称不得使用“中国”、 “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管理规定》提出,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配备1名正职,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可配2名正职。事业单位党群领导按有关章程规定配备,确需设置专职负责人的,应计入核定的领导职数限额内。因履职需要挂牌设立的机构,可增核一名领导职数。除有专门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核定专业技术领导职数。

党政群机关 原核定控制数以外不得新进编外人员

《关于严格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使用管理的通知》要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数要分类审核。党政群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和行政类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编外人员。要采取项目购买或服务外包方式解决阶段性、辅助性、后勤服务性工作等所需辅助人员力量,所需费用列入单位办公经费或部门项目经费中,不再新核编外人员数,原已核定了控制数的编外人员逐步消化,控制数以外不得新进编外人员。确需使用辅助人员且中央、省、市有明确的人力资源配备标准的,由市委编办按标准从严核定编外人员数和使用时限,报市委编委审批。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要严格控制使用编外人员,控制数以外不得新进编外人员。因基本公共服务需求造成工作任务增加,基层一线服务人员力量不足,确需使用辅助人员且中央、省、市有明确的人力资源配备标准的,由市委编办按标准从严核定编外人员数和使用时限,报市委编委审批;无明确的人力资源配备标准的,由市委编办从严从紧核定编外人员数和使用时限,报市委编委审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确需使用编外人员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严格管理,所需经费由单位按规定解决。成都商报记者 韩利

原标题:事业单位编制101~500人 可配领导4~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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