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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待拍卖房屋土地使用证被撤销 当事人起诉政府

2017-07-18 11:32   来源: 中青在线   编辑: 梁巍   责任编辑: 马兰

7月17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南宁市民李士敏、李清源诉广西河池市大化县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案。

中国青年报此前曾报道,今年2月9日,南宁市民李士敏、李清源与韦志全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的借款抵押担保物——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新化东路131号的一栋4层楼房即将被司法拍卖时,其土地使用证却被大化县人民政府一纸公文注销了。(详见中国青年报2017年5月23日报道《法院准备拍卖的房屋土地使用证被县政府发文注销》)

大化县政府下发的这份大政处字〔2017〕1号文《关于撤销韦志全土地使用证的决定》,主要的法律依据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办法》第七章第五十八条及第五章变更登记第三十八条。

对此,原告认为,文书中所引用的两条法律并不适用于大化县政府的行政行为。而且大化县政府在撤销证书过程中有明显的程序错误,如没有尽力向韦志全传达变更通知导致其无法按期办理手续、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先公示再撤销而是先撤销再公示等。

在举证环节,被告大化县政府承认有关部门此前在为韦志全办理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仅靠大化公安局的一纸证明就通过了审批,且错误地将原本双方协商的二十年期限登记为七十年。大化县政府法律代理人黄卫表示,正是因为办证手续有误,反而证明了撤销证书这一行为是理应执行的,以避免国家资源受到损害,并称原告的举证不能证明撤证行为不正当。

对此原告认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年限是七十年还是二十年,应该有国家法律法规来决定,而不是由大化县公安局与韦志全的协议来决定。大化县政府凭借私下协议撤销涉案国土证,违反了“物权法定”的法理原则;此外,大化县政府发文所撤销的土地,于2015年1月5日就处于强制执行拍卖状态,其行为违反了“司法权高于行政权”的原则,涉嫌行政干预司法。

庭审持续了约两个半小时,法院未当庭宣判。

原标题:法院待拍卖房屋土地使用证被撤销 当事人起诉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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