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牟取高额利益,何某在攀枝花及周边地区收购马肉、骡子肉、驴肉等,充当牛肉对外销售,并伙同他人加工“问题肉”,形成完整的销售链条,一步步将“问题肉”送上消费者的餐桌。
何某等人将病死的马肉、骡子肉、驴肉等分解后,冒充牛肉卖到成都等地,销售数量达到了2万多斤。7月18日,盐边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涉嫌生产、销售“问题肉”的案件,涉案人员多达8名,包括“问题肉”的出售方、加工方、零售商等,涉案的何某等8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10个月不等。
长期收售问题肉
形成销售利益链
何某在盐边县红格镇做了很多年的“牛肉生意”,长期以来,他在攀枝花及周边地区收购马肉、骡子肉、驴肉等,充当牛肉对外销售。2016年3月,西昌市公安局在办理省公安厅督办的一起食品安全案件时,与攀枝花市盐边县食药监局在盐边县益民乡新桥组何某的家中,查获了4000多斤来源不明的病死动物肉。随后,该案移交给盐边县公安局侦办。
经查,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期间,何某除零星购买牛肉、马肉、骡子肉、驴肉销售外,还从凉山州冕宁县的吉某甲、吉某乙两兄弟(西昌市公安局己另案处理)、凉山州会东县的陈某处,购买未经检疫检验的牛肉、马肉、骡子肉、驴肉。再将这些肉分解后,何某以此充当牛肉销售给成都人吴某(西昌市公安局已另案处理),凉山州会理县的徐某、付某、周某、韩某、李某,以及攀枝花东区某肉类加工厂的伍某,将问题肉加工后再对外销售。
最终,这些“问题肉”被一步步送上成都等地的消费者餐桌,何某等人收购、售销“问题肉”的利益链已基本形成。
销量超过两万斤
有的冻肉是病死动物
18日,盐边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涉嫌生产、销售问题肉的案件。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期间,何某共从陈某、吉某甲、吉某乙处购买动物肉数量达20000余斤,金额达200000余元;何某销售给徐某、付某、周某、韩某、李某、伍某、吴某动物肉数量达20154斤,金额达335288元。
2016年3月,执法人员在何某家中查获大批来源不明的冻肉。经西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鉴定,这些冻肉为病死动物产品,而这些产品,被何某用作冒充牛肉对外销售。公诉机关盐边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何某等8名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八名被告终获刑
五年内禁入食品行业
法院经审理认为,8名被告人均为长期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人员,负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特定义务,但他们明知涉案相关动物肉类及肉类制品未经检验检疫,不能保证食品安全,为从中牟利,仍进行生产、销售。相关动物肉类及肉类制品经认定为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胁。8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判决结果如下:被告人何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被告人陈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六万元;作为零售商的徐某、付某、周某、伍某、韩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1年6个月、1年1个月、1年、10个月,并处罚金数万元;被告人李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4千元。
同时,被告人何某、陈某、徐某、付某、周某、伍某、韩某、李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禁止五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扣押的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相关动物肉类及肉类制品予以没收,由相关机关依法处理。对8名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赃款予以追缴,追缴后上交国库。
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江龙
原标题:用病死的马肉骡子肉驴肉冒充 2万多斤假牛肉卖到成都等地 8人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