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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全文公布(2)

2017-08-08 14:49   来源: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编辑: 高赛琦   责任编辑: 马兰

第四章 金融创新和风险防范

第二十六条 按照风险可控、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自贸试验区开展扩大金融领域对外开放、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增强金融服务功能、发展新兴金融业态和探索创新金融监管机制等试点工作。

第二十七条 探索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本外币账户管理体系,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

第二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内法人金融机构和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和外币债券,所筹资金可根据需要调回自贸试验区内使用。

第二十九条 支持跨国公司在自贸试验区内成立全球或区域结算中心。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跨国公司总部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和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

第三十条 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导向的前提下,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

第三十一条 支持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营业性机构。支持民营资本依法合规进入金融业,依法设立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纯中资民营企业发起设立民营银行。

第三十二条 推进自贸试验区保险业创新发展,支持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健康、科技、养老等专业保险机构。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保险机构大力开展跨境人民币再保险。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创新特殊风险分散机制,开展特殊风险保险业务。建立完善巨灾保险制度。支持专业性保险中介机构等服务机构以及从事再保险业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在自贸试验区依法开展相关业务。

第三十三条 支持证券业经营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或专业子公司。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按照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内机构按照规定投资境内外证券市场。支持股权托管交易机构按照许可的业务范围在自贸试验区内建立综合金融服务平台。

第三十四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内地和港澳台机构在自贸试验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在飞机、船舶及其零部件、机器人、农机、医疗设备及基础设施等领域开展业务。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支持租赁业境外融资,鼓励各类租赁公司扩大跨境人民币资金使用范围。

第三十五条 支持自贸试验区创新金融服务,发展新型金融业态:

(一)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向境外销售人民币理财产品、开展人民币项下跨境担保等业务;

(二)在自贸试验区允许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货币兑换、征信等专业化机构;

(三)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保险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再保险;

(四)探索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依托各类跨境投融资工具,研发跨市场投资理财产品;

(五)自贸试验区可结合实际试点设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和并购基金等;

(六)发展金融 IC卡(芯片银行卡)和移动金融;

(七)支持商业保理业务发展,探索适合商业保理业务发展的监管模式;

(八)推动西部地区区域金融合作,依托现有交易场所在西部地区开展产权、技术、排污权、碳排放权等交易。

第三十六条 探索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金融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金融机构在自贸试验区以人民币进行新设、增资或参股自贸试验区金融机构等直接投资活动。

第三十七条 加大对金融消费者维权的支持力度。支持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教育服务体系,积极创新自贸试验区特色多元化金融消费者教育产品和方式。

第三十八条 探索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新型风险监管体系。自贸试验区相关部门应当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建立与金融业务发展相适应的风险监测、评估和防范机制。做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工作,防范非法资金跨境、跨区流动。

第五章 协同开放和创新创业

第三十九条 依托双流航空枢纽、成都国际铁路港、川南临港口岸,构建与“一带一路”沿线相关国家和长江经济带空、铁、公、水联运的综合物流服务体系,建立与沿海沿边沿江重要枢纽城市高效联运新模式。推进与泛欧泛亚国家(地区)枢纽城市的互联互通,建设中欧陆空联运基地。

第四十条 充分发挥双流航空枢纽的辐射带动作用,加快与成都天府国际机场协同联动,加快推进国际航空枢纽建设,大力发展临空经济。支持成都国际铁路港建设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打造国际铁路运输重要枢纽。

支持川南临港片区设立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推进宜宾港与泸州港联动发展,加快建设高等级航道,促进与长江主要港口的协同开放合作。

第四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探索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

相关机构在运输安全、环境保护、通关查验等方面开展国际合作,建立合作机制。推进内陆地区国际多式联运示范建设,试点签发具备物权凭证性质的多式联运提单,探索多式联运“一单制”。

第四十二条 支持国际航班代码共享,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新开、加密、优化国际(地区)国内航线。自贸试验区完善快件处理设施和绿色通道,加快发展快递等现代物流业。

第四十三条 打造长江口岸现代航运服务系统,推进水运口岸“单一窗口”试点。推进与沿海沿江口岸信息对接互联。创新长江船舶登记制度,优化船舶运营、检验与登记业务流程,简化入区申报手续,试行电子数据自动填报,加快智能物流网络建设,发展长江航运金融服务。

第四十四条 建立有利于高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向自贸试验区集聚集群发展的体制机制。承接东部地区优势产业转移,打造高端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临港产业基地。

第四十五条 探索自贸试验区与周边地区产业合作新路径,促进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和物流配送等协同配合:

(一)建立市场化运作的产业基金,建立产业协作发展和收益分享机制;

(二)鼓励自贸试验区内企业跨区域兼并重组,在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运营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投融资模式;

(三)建立自贸试验区与国家级开发区协同合作机制,探索建立与沿海沿江沿边自贸试验区协同开放机制。

第四十六条 发挥川酒优势,深化中国国际酒业博览会功能,在自贸试验区内探索白酒产销体制创新,打造中国白酒创新创业集聚地

第四十七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优化创新创业制度环境,创新科技金融服务机制,整合全球创新创业要素,激发自贸试验区创新创业活力:

(一)自贸试验区应加强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建设,加强与发达国家(地区)在高端技术、重点技术领域的联合研究和技术引进,鼓励在自贸试验区建立国际化创新创业孵化平台;

(二)建立科技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和标准,探索完善科技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机制,拓宽创新创业项目境外融资渠道;

(三)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创新企业研发进口设备及材料监管模式,降低企业研发成本;

(四)探索本土高校自主扩大海外留学生招生规模,与国外高校合作开展学科建设;

(五)开展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试点,完善创新创业人才社会服务机制。

第四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探索建立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和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完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

第四十九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激励机制,为外籍高层次人才的入出境、在华停居留、工作、语言学习及其家属、子女赴华随居、教育等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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