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搜索首页 新闻 视频 图片网 更多» 专题 评房网
新闻首页  »  新闻资讯  »  正文

大学生命殒传销 律师称"骗人者拘留10天"处罚太轻

2017-08-14 20:01   来源: 四川日报   编辑: 张黎   责任编辑: 马兰

何林坤生前照片

近日,各媒体继续报道同一类型的传销致大学生死亡案:四川大学生何林坤被骗到山西运城,因拒绝参与传销被打死。骗他入传销魔窟的杨某被公安机关认定没直接参与殴打,仅被处以拘留十天。

这种“为虎作伥”、骗人入传销最终致他人死亡的传销分子,该当何罪?传销之祸到底怎样才能根治?川报观察特约作者黄微再次采访著名律师刘陆峰、梁敏。

传销已成为社会发展的重大阻碍

川报观察:请问刘律师,李文星因身陷传销离奇死亡的死因尚未查清,这边何林坤因拒绝加入传销被活活打死,这两个案件有什么社会影响?

刘陆峰律师:两个案件都是才毕业一年的大学生因传销而死亡。惨痛的事实说明传销的社会危害很大。两名对未来充满期望的大学生因传销死亡,对这两个家庭来说,是灭顶之灾;其最大的社会影响是造成社会的恐慌:一是认为社会的法制和道德体系对传销无能为力;二是认为传销无孔不入,防不胜防。本质上传销成为社会发展的重大阻碍。

诱人入传销的行为属诈骗,最高可处无期徒刑

川报观察:具体到何林坤案,诱他入传销窝点的杨某只被行政拘留了十天,理由是他没有直接参与殴打何某,在法律上杨某能无罪吗?

刘陆峰律师:首先,在我国,传销是非法的,杨某参与传销,属有违法行为,适用治安处罚法处以行政拘留于法有据。

第二、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对传销的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其中领导、组织作用,既可以是对整个传销活动进行组织和领导,也可以是对传销活动的某一环节进行组织和领导。这要看杨某在该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

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3年11月1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第六条关于罪名的适用问题规定“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即使杨某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适用数罪并罚,从杨某诱骗何林坤入传销的目的和动机看,杨某是想通过诱骗这一非法方式将何林坤发展为下线,并从何某的的投入中分成,从而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其行为属诈骗,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5日 法发[1996]32号印发)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其中致被害人死亡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同时规定:“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故杨某即使没拿到发展何林坤为下线的钱,也应以诈骗罪按情节特严重的情形定罪量刑。《刑法》规定,犯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杨某该如何定罪量刑,其具体案情有待于公安机关侦查,但根据媒体现有资讯,当地公安机关只对杨某行政拘留十天,肯定是错误的。

建议家属要求立案侦查,公诉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川报观察:何林坤的家属应如何维权?

刘陆峰律师:何林坤的家属可委托律师调查、收集、固定杨某诱骗入传销的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提交相关证据,要求公安机关对杨某立案侦查,如认为公安机关有不作为或渎职的行为,可依法向检察机关和纪委控告和举报。在检察机关对杨某提起公诉时,可以对杨某和凶手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传销活动的危害已与黑社会接近,建议刑法将其列为“有组织犯罪活动之一”

梁敏律师点评:

传销活动的社会危害性已经与有组织的黑社会犯罪接近,需要进一步加深认识,有必要加大法律对其惩罚的维度和力度。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状是这样描述的:“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描述了传销的活动特征,“两高”和公安部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对应予刑事处罚的传销活动的层级、人数标准做了细化的规定。

然而,从近期发生的案例来看,传销活动已经发展成有组织的活动,传销人员由原来的自愿参加传销活动,慢慢演变为传销组织有预谋、有组织、有计划地诱骗、强迫自然人加入传销组织参加传销活动,传销组织的活动有些类似黑社会组织进行强制交易活动。因此,刑法有必要因应情况的变化而做出改变。

建议刑法将传销活动列为有组织的犯罪活动的一种,传销组织人员实行的任何犯罪,都应算做该组织的犯罪,对组织的主要领导者按照该组织实施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一般而言,传销活动常常伴随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犯罪行为,因此,在日常打击、取缔传销活动,仅靠工商管理部门力度非常弱,非常有必要加大日常打击传销组织和活动的力度,将打击取缔传销活动和组织列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范围。

【嘉宾简介】

【律师】刘陆峰 关注资本市场和民生的法律公平和公正,对一些大案和疑难案件有独到的见解,因近年在媒体上点评了300余起案件,而被媒体关注。

【律师】梁敏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担任深圳律师协会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深圳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调研基地专家、广东省律师协会税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等职。

【作者简介】

黄微 Jamina 川报观察特约作者。资深媒体人、高级编辑、专栏作家。

川报观察特约作者 黄微

原标题:又一大学生命殒传销,律师称“骗人者拘留10天”处罚太轻,要像打击黑社会一样严打!

网友跟帖仅表达其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全搜索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请理性评论、文明发言,勿发布违法和损害公序良俗的信息。我们将不予发表或删除可能引发法律纠纷和损害公序良俗的信息。


本日 本周 本月
关注排行

今日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