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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蔺首例营运车辆超载危险驾驶案开庭 网络直播

2017-08-17 15:17   来源: 四川新闻网   编辑: 曾俊菠   责任编辑: 马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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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网泸州8月17日讯 8月17日9时30分,泸州市古蔺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高某某严重超员载客危险驾驶一案。古蔺县客车营运公司驾驶员50余人参与旁听,并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全程直播庭审。

6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号牌为川EV1737的营运小型面包车(核载9人)搭载郑某某等17名乘客从古蔺县古蔺镇红龙湖景区沿金兰大道往兰西大道行驶,行至兰西大道时被侦查人员查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从事旅客运输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结合被告人高姜勇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高姜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旁听人员表示,此次旁听庭审,受到了深刻的警示教育。“不按规定多载乘客代价巨大,高某某不仅没多赚钱,还被判拘役一个月,交5000元罚金,若发生交通事故,后果不堪设想。法律是严肃的,不能当儿戏,更不能有侥幸心理”。

古蔺县法院承办本案法官告诉记者,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扩大了危险驾驶罪的入罪范围,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的行为也纳入到刑法范围。四川省高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也有相关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超过额定乘员50%或者额定乘员15人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或者超过额定乘员7人以上,每增加额定乘员10%或者每增加2人,增加15日至一个月刑期。

“这种原本只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约束下的交通违法行为,今后将升级为犯罪。”本案承办法官介绍,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从事旅客运输业务超载的犯罪行为,为我县首例从事旅客运输业务因超载而入刑的危险驾驶案件。希望大家不要心存侥幸,而以身试法。(古蔺法院供图)

原标题:泸州古蔺首例营运车辆超载危险驾驶案开庭 网络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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