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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行健慈善基金会被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2017-09-11 07:49   来源: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编辑: 高赛琦   责任编辑: 马兰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9月11日讯 近日,四川省民政厅发布公告称,四川行健慈善基金会,2013年、2014年和2015年未参加年度检查,决定收缴其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

原文如下

四川省民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四川行健慈善基金会)

当事单位:四川行健慈善基金会

地址:成都市大慈寺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温世镕          职务:理事长

联系方式:88097155

经调查,你单位未参加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年度检查,违反了《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你基金会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本机关已先后向你单位作出警告和限期停止活动的处罚,但你基金会并未纠正,属违法情节严重。按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本机关于2017年4月17日至6月17日在四川省民政厅门户网上对你单位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法定期满未收到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的要求,本机关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现公告送达。四川行健慈善基金会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为送达。本机关将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收缴你单位的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5日内将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印章送交本机关,若你单位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本机关将公告作废。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或者民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省民政厅

201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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