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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唐代佛头被盗案宣判 嫌犯获刑5年9个月

2017-09-21 20:34   来源: 成都商报   编辑: 曾俊菠   责任编辑: 马兰

去年7月26日,资阳市安岳县自治乡木鱼山摩崖造像处,一颗佛头被两名男子敲下。当地文保员发现后,在拦截时险被推下山。此后,其中一名男子曾某投案自首,并将逃跑中丢弃在附近河沟中的佛头交给警方。

木鱼山摩崖造像为唐代摩崖造像,是四川省文物保护单位。但被盗佛头经鉴定仅属三级文物,而在文管部门和文物专家看来,佛头被盗后已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整体性造成不可修复的破坏。

9月21日,安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后作出一审宣判,在成都市龙泉驿区、资阳市乐至县还曾参与盗窃石刻造像文物的曾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法院在量刑时并未采纳三级文物的鉴定结论,而是适用二级以上文物的定罪量刑标准。因为,佛头是不可移动“省保”文物的不可移动部分,也是佛像中最精美的部分,其被破坏对佛像整体的价值影响是毁灭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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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敲下佛头 文保员拦截险被推下山

75岁的郭明树和68岁的妻子潘元菊住在木鱼山下,屋后约100米处便是木鱼山摩崖造像。2011年,他接替上任文保员,负责守护木鱼山摩崖造像700多尊石刻造像。此后,安岳县文物局还配备狼狗协助他,他有时外出时,妻子便是文保员,代他看管文物。去年7月26日,来了两名偷盗者。当天中午12时许,郭明树在厨房忙活着,妻子则在靠近石刻一侧的房间内休息。“突然,我听到屋后山上有声响,最初还以为有人在砍柴。”潘元菊仔细一想,又感觉不对。为此,她赶紧出门,沿着石梯走上山去。还未见到人,不远处便传来“有人来了”的对话。

加快步伐上山,潘元菊发现,两名三四十岁的男子站在几尊佛像旁,正将刚刚敲掉的一个佛头放入黑色背包内。潘元菊一阵吆喝,但两名男子并未停止,将佛头放入背包后准备逃跑。“我边喊‘贼来了’,边跑过去使劲拉住他们背包的带子。”潘元菊说,在拉扯中,其中一名男子分两次将600元硬塞在她手中,希望她不要阻拦。“这钱我事后交给派出所了,但我当时只想把‘菩萨脑壳’留下,不让他们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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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由于势单力薄,潘元菊将背包带子拉断,也未能阻止两人将佛头带走。“他们一把将我推在地上,就跑了。”潘元菊说,她被推倒在崖坎旁,如果对方用力再大些,她就被推下山了。“(崖坎)有好几米高,我年纪大,如果把我推下去了,我不敢想象后果会怎样。”

两名男子逃跑,潘元菊顾不上头部和腰部的伤势,赶紧起身追。“追他们时,他们准备打开车门,开车走。”潘元菊说,但她追得紧,两男子便弃车而去。“我想拦到他们的车,他们就算人跑了,警察也找得到他们,所以就把车守住。”

此时,听到呼喊声的郭明树和其他村民赶来。但他们追出去,两名男子已逃走。“我们打听到,他们逃走时,有人碰到了他们,两手都是空的,所以我们怀疑他们把佛头藏在了附近。”

受损佛头被追回 盗贼还曾盗窃多地石刻造像

两名男子逃走,但他们的车却被潘元菊拦在山下乡村公路上。郭明树随即报警,并向安岳县文物局报告了此事。约半小时后,安岳县公安局驯龙派出所民警来到现场,潘元菊将盗窃者塞给她的600元钱交给了警方。随后,安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也派人赶到现场,与派出所联合展开调查。

安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黄勇介绍,民警赶到现场后,随即根据车辆追查嫌疑人,并很快锁定车主的丈夫曾某正是两名盗贼中的一人。后在民警耐心劝解下,去年8月1日,曾某携带被盗佛头到警方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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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由于敲打等原因,被追回的佛头有所受损。“被盗的佛头是山上最精美的几个佛像之一。敲烂了,即使今后补上去也大不如前,太可惜了。”郭明树有些惋惜。

44岁的曾某系资阳市雁江区人,到案后,警方还查实其参与多起盗窃文物案。去年8月24日,警方在眉山丹棱县将该团伙的另一名犯罪嫌疑人陈某抓获归案。目前,伙同曾某盗窃木鱼山摩崖造像佛头的张某仍在逃,已被警方列入上网追逃对象。经查,除了与张某(另案处理)一同盗窃木鱼石摩崖造像佛头外,曾某还曾于去年5月同张某在安岳县长河源乡盗得一尊千手观音石刻,此后同张某、陈某先后在乐至县、龙泉驿区茶店镇各盗得一尊石刻造像。其中,在龙泉驿区茶店镇盗取的石刻造像为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另两尊石刻造像并未定级。3尊石刻造像均由张某卖出,曾某共分得2800元,陈某分得900元。

【判决焦点】

佛头鉴定为三级 法院以二级文物量刑

木鱼山摩崖造像于2007年被确定为四川省文物保护单位,此次被盗的佛头属该保护单位内700多尊佛像中比较精美的佛像。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盗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适用二级以上文物定罪量刑。也就是说,“省保”文物相当于二级文物。然而,被盗佛头最终仅鉴定为三级文物。“此次被盗的佛头已影响木鱼山摩崖造像的整体价值,造成几乎不可修复的破坏。所以,只有严厉打击盗窃文物行为,才能更好震慑类似行为,但被盗文物属二级还是三级,在量刑上有明显差别。”安岳县文物局相关负责人说。

9月21日,安岳县人民法院在最后一次庭审后,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曾某盗窃的木鱼山石刻头像是不可移动文物中的不可移动部分,其盗窃行为是对不可移动文物的整体盗窃。而其实施盗窃行为前,木鱼山摩崖造像已被确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因此,法院并未采纳被盗佛头被鉴定为三级文物的鉴定结论,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处理,直接使用二级以上文物的定罪量刑标准。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曾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以罚金、追缴违法所得等处罚。此外,该团伙的陈某也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

“直接适用二级以上文物量刑,起刑十年。但因曾某属从犯,也系自首,故法院对其减轻处罚。”该案审判长张泽辉解释说,佛头是不可移动石刻文物的不可移动部位,也是佛像中最精美的部分,其被破坏对佛像整体的价值影响是毁灭性的。

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 姚永忠 摄影报道

原标题:安岳唐代佛头被盗案宣判 嫌犯获刑5年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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