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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向父母借款 儿媳被判共同偿还

2017-10-17 08:13   来源: 北京青年报   编辑: 王雪意   责任编辑: 马兰

因资金紧张,李航(化名)向父母借款用于支付买房首付,然后把房子登记在自己和妻子名下。后李航的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李航及妻子共同偿还首付款。日前,海淀法院审结此案,法院判决李航及其妻子支付借款及利息。

原告李老夫妇诉称,两人是李航父母,李航与何女士是夫妻关系。婚后李航为购买期房,向父母借款200万元,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并出具了借条。2016年12月1日,李航表示将分三笔,在一年内偿还所有欠款,并出具了一份还款计划,要求用还款计划换回原始借条。李老夫妇没有同意,于是李航将还款计划撕毁。2017年1月初,李航以何女士名义向李老夫妇还款4万元,经多次催促,至今没有偿还剩余借款。因李航与何女士是夫妻关系,上述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于是李航的父母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李航、何女士向李老夫妇偿还借款196万元及借款利息。 在法庭上,李老夫妇提交了李航出具的借条及银行转账明细等证据。

被告李航、何女士辩称,李老夫妇所述借款情况属实。何女士没有在借条上签字,不应作为本案共同被告,200万元是李航本人所借,应由李航本人偿还,只是何女士作为李航的妻子,在法律上负有共同还款的义务。李航、何女士同意还款及支付利息,但目前经济困难,需要过一段时间才能还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依据李航出具的借条、200万元银行转账明细及法院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属有效。

法院认为,因该借款发生于李航、何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购买家庭住房,应为李航、何女士的夫妻共同债务,何女士为本案适格被告。李老夫妇作为贷款人,已履行相应出借义务,借款人应按约定偿还全部借款。

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

原标题:儿子向父母借款 儿媳被判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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