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搜索首页 新闻 视频 图片网 更多» 专题 评房网
新闻首页  »  新闻资讯  »  正文

四川修改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2017-12-04 13:18   来源: 四川在线   编辑: 董乐   责任编辑: 马兰

12月4日,记者从省政府官方网站获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7年11月1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7年11月30日正式实施。记者对比此前的规定发现,修改后的新规减少了部分行政审批流程环节。

新公布实施的《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相比此前作了如下修改:

1,删除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申服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义务”;

2,删除第十一条:“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并按照证书确定的级别及业务范围开展评价业务。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不得转借。凡在四川省境内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到省或市(州)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资质验证和任务登记”。

3,删除第十三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结束后,评价单位必须提出评价报告,并按下列规定对评价结果申报评审和审批,由审批部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一)国家级工程建设项目由省地震安全性评审机构评审通过后,报国家地震烈度委员会评审,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省级及省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由省地震安全性评审机构评审通过后,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批。”

删除第十七条:“无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擅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评价结果无效,并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4,将第十条修改为:“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报告纳入项目可行性总体报告。工程建设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不得转让、转包。”

5,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地震安全性评价必须按照国家质量监督部门颁布的技术规范和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

6,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省地震安全性评审机构的监督管理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7,删去第十八条中“拒不改正的,提请评价资质审批机关降低或取消其评价资质”和“经整顿无明显效果的,提请评价资格审批机关在资质年审时降低或取消资质”。

8,删去第十九条中“转借评价资质证书或”和“情节严重的并提请证件颁发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记者 付真卿)

原标题:四川修改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减少行政审批流程环节

网友跟帖仅表达其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全搜索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请理性评论、文明发言,勿发布违法和损害公序良俗的信息。我们将不予发表或删除可能引发法律纠纷和损害公序良俗的信息。


本日 本周 本月
关注排行

今日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