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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修维被判危险驾驶成立 拘役3月罚款8000元

2017-12-15 21:25   来源: 成都商报   编辑: 金舒   责任编辑: 马兰

今(15)日,天津和平区法院公布对张修维醉驾一案的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修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张修维于1996年3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是天津权健足球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足球运动员,住天津市和平区。因2017年8月15日4时许饮酒后驾驶汽车与停放在路边的六辆汽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于2017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6日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公告原文如下: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津和检公诉刑诉[2017]5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修维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修维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抗拒行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受损车辆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修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原标题:天津权健队张修维被判危险驾驶成立 拘役3月罚款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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