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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电马儿安全隐患大 有责致死事故占总数59%

2017-12-27 17:26   来源: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编辑: 梁巍   责任编辑: 马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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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全搜索新闻网(记者 初晓)12月27日报道 超标电动自行车违法造成人员伤亡已不是一件新鲜事,成都全搜索新闻网记者从成都市交管局了解到,近3年来,超标电动自行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主要为侵走机动车道、逆行、闯红灯、不按规定让行。根据成都市交管局的数据显示,近3年,超标电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并造成人员死亡的占超标电动自行车致人死亡总数的59%,超标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并造成人员受伤的占超标电动自行车致人受伤总数的31%。

超标电动自行车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违法原因是:侵走机动车道的占总数的25.6%;逆行占总数的20.6%;闯红灯占总数的18.3%;不按规定让行占总数的13.5%,上述四种违法行为占总数的78%。

案例一: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逆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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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20日晚,任某文饮酒后驾驶川AAJ29**号倍特牌电动自行车沿红星路南延线左侧辅道由北向南逆行。23时42分许,任某文驾车行驶至高新区红星路南延线金融城下穿隧道(进城方向)主道出口处路段,驶入主道逆行与相对行驶李某驾驶的川A6L5**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任某文当场死亡(经120医务人员确认),车辆受损。

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任某文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64.0mg/100ml。任某文为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

经调查,此事故:任某文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道路行驶,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任某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醉酒驾驶;”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确定:任某文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例二:超标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信号,超标电动自行车负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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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6月18日凌晨,吴某利驾驶川AP3N**号中华牌小型轿车沿二环路由战旗东路方向往青华路方向行驶。05时47分许,吴某利驾车行驶至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中路与二环路西二段交叉口处,在路口交通信号灯为绿灯时进入路口直行,遇龚某英驾驶川A2186**号电动自行车在路口交通信号灯为红灯时,由清江中路方向往清江东路方向行驶驶入路口,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车辆受损,龚某英受伤。龚某英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06月20日死亡。

经调查:龚某英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交通信号通行,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吴某利驾驶机动车未安全驾驶,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龚某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的规定。

吴某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确定:龚某英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利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三:超标电动自行车无牌无证、闯红灯,超标电动自行车负事故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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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6日早上,黄某东驾驶川ABC7**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沿光华大道由绕城高速路方向往三环路方向行驶。07时52分许,黄某东驾车行驶至青羊区光华大道蔡桥村路口遇行进方向信号灯绿灯彦沿公交专用道驶入路口直行,遇相对方向何某全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悬挂号牌为川A8337**号电动二轮车(经查:悬挂号牌川A8337**号电动二轮车与在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车型不符)搭乘李某某在行进方向信号灯红灯信号驶入路口左转,川ABC7**小型轿车与悬挂号牌为川A8337**号电动二轮车相撞,此事故造成何某全、李某某受伤,车辆受损。何某全经医院抢救后于2017年10月28日家属要求自动办理出院,回家后当天死亡。

经调查,此事故:黄某东驾驶机动车驶入公交专用道行驶且未确保安全,何某全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电动二轮车红灯信号驶入路口左转,黄某东、何某全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是造成事故的同等原因。

黄某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三十七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的规定。

何某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确定:黄某东、何某全各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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