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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 成都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7 种情形可直接使用

2018-01-10 07:19   来源: 四川日报   编辑: 王雪意   责任编辑: 马兰

近日,记者从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成都市房管局”)获悉,《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并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以下简称“195号令”)签发,将于2018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195号令颁布后,通过顶层制度设计上的完善,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将在还权于民的同时,进一步强化监管,保障业主的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通过创建维修资金管理公约等实现提前授权,出现应急情况时可直接启动提前授权,使用资金进行维修,及时发挥资金保障作用……

首次修订

从六个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据了解,2004年103号令的发布实施,标志着成都市正式开展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工作。参与此次修订工作的成都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说,“在当时全国都在摸索维修资金管理模式的大背景下,成都借鉴上海等城市的经验,探索建立成都市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13年来,城市经济社会都在不断发展进步,自然对维修资金管理提出了新要求。据了解,195号令实施后,将从以下六个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一是完善部门及街办(乡镇)职责规定,形成齐抓共管局面,完善管理体制;二是通过科学明确交存范围,使资金监管工作适应成都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工作实际的需要;三是通过调整业主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时点,达到防范资金监管风险、维护业主利益的目的;四是通过强化资金监管措施,优化资金使用流程,创设和固化相关制度,构建起效率与安全并重的资金使用监管体系;五是通过分类设定处罚惩戒措施,有效解决上位法有关处罚规定难以落地和对资金使用违法行为处罚“无法可依”问题;六是通过构建老旧住宅小区、农集区和征地拆迁安置小区维修保障机制,实现成都新建住宅、老旧住宅小区、农集区和征地拆迁安置小区维修保障政策“全覆盖”。

按照规定,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新建住宅(含住宅建筑区划内的非住宅或者结构与之相连的非住宅)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统规自建”房屋可不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商业类非住宅应当参照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工矿仓储、商贸物流等其他类型非住宅则不参照执行,老旧住宅小区、农民集中居住区、征地拆迁安置小区的维修保障机制按照成都市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强化监管

用“放管结合”保障透明

据悉,195号令大力提倡维修资金业委会自主管理,用“放管结合”的方式,即给予业主“主人翁”的权利,以保障业主的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

“随着业主自管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小区业主申请划转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维修资金业委会自主管理。195号令参照上海等城市的成功经验,引入了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制度。”据成都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公约中须由业主共同明确专户管理银行选择、专户开设及资金划转;专项维修资金自主管理后,需要划转至代管账户的情形;专项维修资金自管账户核算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账目管理的事项;专项维修资金续交;应急使用的情形和流程;违反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有关专项维修资金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破解使用难题

7种情形可直接启动使用

“195号令实现‘预先授权、遇险使用’,有效解决通过‘一事一议’等问题。并严格限定应急使用的范围,取消了兜底条款,避免‘搭车’使用。”成都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说。

应急使用预案制度规定,新建小区由房屋购买人在签订买卖合同时签署应急使用预案;房屋交付使用后,业委会未成立的,由街办(乡镇)指导建立;业委会成立的,由业委会组织建立;业委会成立后申请资金自管的,通过建立管理公约,取代应急使用预案。

同时195号令也规定因各种原因未建立应急使用预案或管理公约的,出现应急情形时,可不经业主表决直接启动使用资金实施应急维修。比如,屋面防水损坏造成严重渗漏的;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无法正常使用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供水水泵损坏或水管爆裂导致供水中断,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危及财产安全的;消防设施设备严重损坏的;供配电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造成停电或漏电,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原标题:下月起,成都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7 种情形可直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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